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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60国际法之《国际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答案】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即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T 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的场合。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的对内统治秩序,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既存国家承认这个新政府的问题。

2. 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

【答案】实在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该学说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卞要形式。这二者都是实在的,由这二者所构成的国际法是人所造成的,是经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3. 外空条约

【答案】外空条约是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字。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9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1967年《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因而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4. 调查

【答案】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力一法,也是最早确立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仟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澄清事实,小涉及解决争端的建议或判断,澄清事实后的解决方案悉听当事国自行决定。

5. 租借

【答案】租借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6. 条约的正式确认

【答案】条约的正式确认即条约约文认证,是指是指谈判双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应该作为这两个国际法主体间拟缔结的条约的约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0条规定:

“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文本:①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或②倘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最后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之签署或草签。”草签、待核准的签署和签署具有相同的效果,均表示拟缔结条约的国家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但其表现形式或适用的情况存在差别。

7. 调停

【答案】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进行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其特点是: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主动推进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并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

二、论述题

8. 论“人道主义干涉”与现行国际法。

【答案】(1)“人道主义干涉”的内容及评析

(2)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联合国通过的有关文件也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它国家之内政和外交事务”,“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和混乱的手段”。

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在国际人权法产生之前,人权专属国内管辖,由各国根据其主权自主处理,国家制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来实现人权,并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对遭受人权侵犯的人给予救济。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后,各国承担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义务,但不意味着这些权利可以直接受现代国际法的调整而不再成为各国内政,也不意味着某个人的人权受到本国当局的侵犯,就必然构成外部干涉的理由。

9. 请结合我国“神舟”五号载人航天飞船的发射成功的事例,阐述外层空间法律制度以及我国对外层空间法发展的态度。

【答案】(1)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2)中国对外层空间法发展的态度

①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提高生活质量。因此,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专用于和平目的,并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服务。中国政府主张,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按照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在和平利用、平等互利、自由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基础上进行; 应加强和增进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充分发挥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外空委员会在制定国际空间法,健全外层空间法律秩序方面的作用。

②以和平开发与利用空间资源为宗旨的航天事业,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推进航天事业的持续发展,扩大空间技术的应用范围,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需要不断地加强国际合作。中国政府

十分重视国际空间合作,主张在平等互利、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增进和加强外空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既重视与空间科技发达的国家的合作,也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为此中国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政府间空间合作协定,中国航天工业界与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建立了空间技术和贸易合作关系,在卫星制造、卫星发射、载人航天、空间技术应用等多个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③随着中国空间技术的发展、空间应用范围的扩大以及空间商业化发展的趋势,在现有外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国的空间活动进行专门立法已经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空间法或航天法,但为了更有效地实施中国参加的各项外空法条约,保证我国航天活动的有序开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近两年加快了空间立法的步伐,己颁布了《空问物体登记管理办法》和((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两项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