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60国际法之《国际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

【答案】实在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该学说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卞要形式。这二者都是实在的,由这二者所构成的国际法是人所造成的,是经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2. 外空条约

【答案】外空条约是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字。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9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1967年《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因而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3. 空中劫持

【答案】空中劫持即劫持航空器犯罪,是1970年《反劫机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行为表现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手段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公约不仅明文规定了该罪的犯罪表现,也规定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引渡则应起诉,各缔约国承允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的原则。该罪行适用于在其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4.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答案】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即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适用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院这样的国际司法组织区别于国际政治组织的主要方面,适用国际法是国际法院的司法职能所决定的。

5. 国际责任公约

【答案】“国际责任公约”是指《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签字,并于1973年10月9日生效。该公约全文共28条,规定各国应对发射实际主体

(不论是政府机构或民间企业或社会团体)在外层空间及天体的一切活动负直接责仟,并规定损害的赔偿原则。

6. 国际地役

【答案】国际地役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积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7. 情势变迁原则

【答案】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源于私法上有关契约的“情势不变条款”,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倘若缔约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缔约方未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缔约方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或者暂停施行该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当事国援引该原则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含了可以援引情势变更作为终止一项条约的理由的5个累积性条件,此外还规定了使用该原则的两个例外。该条规定为情势变迁原则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以避免对该原则的滥用。

二、论述题

8. 论香港、澳门、台湾签订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条约法上的地位。

【答案】香港、澳门、台湾签订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其行使缔约权的表现,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国际人格者的缔约能力,是条约法在世贸组织协定签订的具体体现。

(1)缔约能力与缔约权

①缔约能力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国家都有缔约能力。国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由于主权不可分割,国家的缔约权通常只能由国家的中央政权机构统一行使,一国的地方政府或政治下属单位一般都是没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

②缔约权则是指国家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主要由国家和有关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地方政府在得到授权的情形下享有缔约权。

(2)香港、澳门、台湾的缔约权

①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订立国际协议。但是,这些有限的缔约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基本法的形式赋予的。

②台湾虽然仍未回到祖国的怀抱,但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台湾在外事方面拥有一定的自治权。

(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缔约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其缔约力一般情况下是拥有主权权利的国家,但本着提高

生活水平、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等宗旨,世贸组织批准港澳台以中国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因此,港澳台签订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并不意味着其拥有缔结条约的主权权利。

9. 谈谈你对国际法主体的认识和理解?

【答案】(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这种实体中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表现为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建立外交关系,缔结条约,提出国际求偿,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参与国际法的造法活动等。所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独立的,不需要经过别的主体的中介或授权。例如,某些国家的地方政府或某些联邦国家的各邦,必须经过国家或联邦的授权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缔结条约或协定,那就不符合这项标准。所以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①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②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

③是“实体”。

(2)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对国际法来说,哪些法律上的“人”是主体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主体的名单会发生变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下同)虽然较早就出现了,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甚至在战后初期,还没有被普遍承认为国际法主体。现代国际法的主体有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几种类型。但是,国家在现代国际法中仍是最主要的主体。不同类型的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所不同。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①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的的调整对象、制定与实施的特征,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特殊重要性以及国家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

②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一般是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本质上,争取解放的民族之所以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主体,是由于根据国际法它们享有民族自决权,在事实上它们是正在形成中的国家。

作为国际法主体,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与国家有所区别的。民族解放运动的法律地位可概括为:

a. 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和接受使节,进行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

b. 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