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60国际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Market-maker-rule
【答案】Market-maker-rule ,即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2. Incoterms 2000
【答案】Incoterms 2000即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解释的修订,在2000年1月1日生效,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具有选择性、非强制约束的特点。当事人可对贸易术语作出自己的约定,约定优先。包括13个贸易术语,分为4组:E.F.C 和D 组。只涉及责任、风险、费用的划分,不涉及所有权转移; 尽管涉及运输,但只调整买卖双力间权利义务,不含承运人:尽管规定义务,但不涉及违反义务的合同责任。
3. ICSID
【答案】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旨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心是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其法律行为能力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能力; ②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③起诉的能力。
4. 保障措施
【答案】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 》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设置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有关WTO 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己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5. 平行诉讼
【答案】平行诉讼是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分别在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多个国家的法院对相同案件均行使管辖权,从而导致管辖权冲突而产生的诉讼。通过合同中的选择法院条款或通过国际公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平行诉讼的问题。
6. 受载期限
【答案】受载期限是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出租人的船舶到达装运港准备装货的期限。如出租人的船舶未在受载期限内到达装运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船舶因不可抗力未
到达除外)。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日期。
7. 关联企业
【答案】关联企业,又称联属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在上述力一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以及同受母公司或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都属于联属企业的范畴。
8. APEC (写出英文全称)
【答案】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APEC )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在推动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加强成员间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89年11月5日至7日成立于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1993年6月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1991年11月,中国以主权国家身份,中华台北和香港(1997年7月1日起改为“中国香港”以地区经济体名义正式加入业太经合组织。目前,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成员。
二、简述题
9. 加注任何批注是不是都会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
【答案】并非加注任何批注都能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只有加注不良批注才能使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仟。在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交货时货物受损,就说明货物是在承运人接管后受损的,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在结汇时一般只接受清洁提单。清洁提单并不是不能加任何批注。有的批注并不会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
(2)依国际航运协会在1957年通过的一个决议,认为在提单中加注下列批注的情况下,不能视其为不清洁提单而拒绝接受:
①批注未明显说明货物或包装不令人满意;
②批注所强调的是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性质或包装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的内容;
③批注是关于否认承运人知道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质量或技术规格的内容。依上述标准,如提单中加注有“旧桶’,、“不负锈损责任”、“重量不知”等批注时,仍应视其为清洁提单。
1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解释该公约及合同规定了哪些原则?
【答案】(1)对该公约的解释应遵循国际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1款对该公约的解释作了以下规定:“在解释该公约时,应考虑到该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同一性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公约的一般原则
该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凡该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该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该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 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3)对于合同的解释,遵循客观解释原则
①为该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意旨。
②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个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解释来解释。
③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解释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况、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1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提出了哪些新的法律问题?
【答案】多式联运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
(1)货物风险的划分
包括买卖双方之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以及在若干不同的承运人之间如何确定货物损失的分担。
(2)法律适用问题
对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国际上都已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调整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海上运输适用《海牙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航空运输有((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铁路运输有((国际货协》的规定等。这些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免责、赔偿限额等各有不同的规定。在多式联运中,由于货物是装在集装箱中运输,有时难以确定货物损失究竟发生在联运中的哪一个区段,于是出现了适用哪种运输方式的公约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问题。
(3)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
根据《海牙规则》,海运提单不但是运输合同的凭证,还可作为货物的权利凭证进行转让。但《华沙公约》和《国际货协》规定空运单和铁路运单虽具有权利凭证的性质,但小能转让。当多式联运中包括海运、空运和(或)陆运时,联运单据是否可以具有货物权利凭证的性质和作用?
(4)承运人和货主的关系问题
在单一运输方式中,运输合同确定了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关系。在多式联运中,有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和某一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当发生索赔案件时,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向谁索赔?
12.询述罕运礼运早与海运提早的异}司。
【答案】空运托运单是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用以载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 海运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二者都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接受货物的证明,都是运输货物的单据,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别:
(1)适用领域不同
空运托运单适用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领域; 海运提单主要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件杂货运输,尤其是班轮运输。
(2)性质不同
海运提单除了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凭证、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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