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民族大学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合同的邀请发价
【答案】行政主体基于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相对方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其认为适当的人发价,从而行政主体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
2. 行政追偿
【答案】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己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贴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3.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答案】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4. 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答案】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在特别权利关系领域内,具有三个特点:
①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
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
③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5.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答案】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不仅可以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成为行政主体,而且可以因其依组织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即属于后一种情况,即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授权,但它却可以根据自己组织的章程,对内对外行使一定的公权力,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6. 行政赔偿标准
【答案】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7. 信访
【答案】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它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形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做出的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8. 非法拘禁
【答案】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行政审判中法律规范冲突的类型及其处理原则。
【答案】法律规范冲突,指就同一事项,不同法律规范有不同内容的规定,导致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就冲突的多个规范,适用法律的主体必须选择其一予以适用,处理具体案件。具体如下:
(1)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2)对于同级冲突,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统一的适用规则,一般应送请或报送有权机关解释、裁决;
(3)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
(4)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于特别法规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
10.我国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有何特征? 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在实践中有何发展变化?
【答案】(1)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特征
我国《宪法》第80条和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职能包括:
①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②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③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④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并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由此可见,我国国家主席具有以下特征:
①实行个体元首制度。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那种认为我国“国家主席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元首职权,是集体的国家元首”的观点并不确切。
②实行虚位元首制。国家主席不掌管实际的行政权,作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为根据。与西方国家的国家元首或国家主席或总统统帅武装力量的权力、解散议会的权力相比,中国国家主席的职权范围甚小。
③与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相比,现行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召集和主持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实行任期限制。
虽然我国1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制度做了以上规定,但是国家主席这一职位并不是从其确定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发生改变。我国的宪法分别有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并且我国宪法也经过历次修改,对于国家主席在我国宪法以及宪制性文件的规定来看,1954年宪法以前的《政府组织法》也对此予以了规定。所以,纵观国家主席职位的变迁,需要从以上宪法及其宪制性文件对其的规定变迁展开。
(2)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在实践中的发展变化
①国家主席的前身是1949年《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是当时最高的权力机关,集体行使国家元首的权力,委员会主席只是权力有限的成员。
②1954年宪法首先设立了国家主席机构,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具有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的职权,国家主席属于实权机关,职权范围很广。
③1975年宪法明确不再设立国家主席,并肯定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豹地位,使之成为各级人大常设机关和人民政府,国家主席制度遭到暂时性中断。
④1978年宪法基本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政府体制,但是没有恢复国家主席这一职位。同样,1979年修改的宪法,虽然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名为地方人民政府,但是对国家主席这一职位仍然没有规定。
⑤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职务,但是大大缩小了国家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类似于“虚位君主”。
11.依法行政的法的范围。
【答案】(1)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
①法律创制。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②法律优越。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③法律保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
(2)我国依法行政中法的范围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但在所有这些法的形式中,宪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