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西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答案】这是基于行政主体主观意志参与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裁量的余地。但是,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作出详细规定,故有时只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行为的幅度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栽量余地,故称栽量行为
区别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
①羁束行政行为只发生违法与否的问题,不发生适当与否的问题; 而裁量行政行为一般只发生是否合理间题(在裁量权限范围内),不发生是否合法的问题。
②羁束行政行为只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约束,而裁量行政行为主要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约束。 ③从法律救济上说,羁束行政行为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在范围上基本不受限制,而裁量行政行为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在范围上有很大的限制。
2. 行政追偿的形式
【答案】行政追偿形式有两种:
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折算补偿,即“公务员先赔偿,然后向国家追偿”。
②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情况责令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国家先赔偿,然后向公务员追偿”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行政赔偿,避免了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力薄弱使受害人很难取得赔偿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第二种追偿形式。
3. 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答案】非常设性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的需要设置的行政机关,在相应任务或工作完成后该机构即予撤销,如国务院的各种协调性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通常不是专职的,由有关部门的首长组成,日常工作由一个办公室负责。这种非常设性机关的存在时间通常是较短暂的,但有的这类机关存在的时间也相当长久,达几年或数年。
非常设性机关除了各种协调性委员会以外,近年来一些地力一政府设立的联合性执法机构以及为完成某种特定任务、实施某种特定事项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亦属于这一范畴。
4. 行政诉讼
【答案】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发生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或多方,请求与纠纷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5.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答案】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6. 授权立法
【答案】授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
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称为普通授权立法; 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
7. 变更判决
【答案】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人民法院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①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对不是行政处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变更; 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8. 行政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
【答案】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者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不可替代的,必须获得实现。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的,行政合同就必须实际履行。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案】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来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
①物。物的存在往往会在主体之间引起以之为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物便成了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②智力成果。亦称精神财富,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③行为。行为是指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征税、征地、违章建房、阻障交通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④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⑥辩论原则;
⑦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这实际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1.简述行政机关侵犯相邻权的情形。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所许可或者批准的民事行为可能侵犯到相邻权:
(1)行政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可能侵犯到了邻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
(2)对高层建筑的许可行为可能影响到邻地使用权人或者邻地建筑所有人的采光权、通风权。
(3)许可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开设歌厅、饭馆等餐饮娱乐业,因使区分所有人得以改变原有单元房的用途二使用专有部分,从而侵犯到了其他区分所有人的相邻权等。
以上三种情况,相邻权人实际上使处于相关人的地位,行政机关行为虽然直接指向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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