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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914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国家监督

【答案】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2. 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

【答案】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时,确认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标准和尺度。明确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意义在于:

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法的立法;

②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切实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③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促使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法律依据上的进一步协调。

3. 行政监察

【答案】行政监察是指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方式之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4. 行政法规

【答案】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①从主体上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制定行政法规;

②从依据上看: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与法律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从属国家法律性,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③从性质上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属于“法”的范畴。

④从内容上看:除专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外,它可以规范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个领域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

5. 执行罚与罚款

【答案】①执行罚与罚款的含义: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滞纳金,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卞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

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

②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的相似之处:

都是依职权行政行为,都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③执行罚与罚款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原则的区别:

a. 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 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

b. 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6. 行政调查

【答案】行政调查包括任意调查、强制调查和间接强制任意调查。任意调查,是指在取得行政相对人非强制性协助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查; 强制调查,是指排除行政相对人的抵抗而进行的调查,也属于即时强制; 间接强制任意调查,是指以罚则或行政强制措施为保障条件的任意调查。

7. 外交送达

【答案】外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给不在我国居住的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首先送交给我外交机关,再由我外交机关送往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然后由其转送该国外交机关,该国外交机关再转交该国司法机关送达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这种方式是国际公认的一种正规送达方式,被各国采用。

8. 准立法权

【答案】准立法权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它必须根据法律行使,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立法权本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只享有执行权而无立法权。

但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职责,单靠立法机关的立法远远满足不了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对法的需要。于是,法律便赋予行政机关以准立法权,即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解释性规范或创制性与补充性规范,用以调整各种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二、简答题

9. 结合《国家赔偿法》,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基本范围。

【答案】(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②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国家予以赔偿。从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2)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①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a. 违法拘留;

b. 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②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固有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纳入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有三项:

a.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b.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c.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3)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它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①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称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物质损害义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直接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品质降低。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期待利益。

②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10.简述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答案】(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受违法行政侵害,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成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