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同济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
【答案】①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第三人是指因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其权益受行政行为的效力辐射或影响,因而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二者的联系:
a. 这两个概念的提出和确立,都是为了确立其主体地位,把他们从被管理者、服从者的地位上解脱出来,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法制建没。
b. 两者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范围上讲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都受行政权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约束和影响,且都与行政主体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二者的区别:
a. 从实质特征看,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同时,行政第三人受行政权的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间接约束; 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受行政权的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直接约束。
b. 从形式特征看,行政第三人是“暗示的”或“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般不能从行政决定书直接看出来,而行政相对人是“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行政决定书上可直接找到。
2. 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答案】非常设性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的需要设置的行政机关,在相应任务或工作完成后该机构即予撤销,如国务院的各种协调性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通常不是专职的,由有关部门的首长组成,日常工作由一个办公室负责。这种非常设性机关的存在时间通常是较短暂的,但有的这类机关存在的时间也相当长久,达几年或数年。
非常设性机关除了各种协调性委员会以外,近年来一些地力一政府设立的联合性执法机构以及为完成某种特定任务、实施某种特定事项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亦属于这一范畴。
3. 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文件,而不是行政立法。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文件,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①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 行政诉讼的受理
【答案】行政诉讼的受理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5. 行政监察
【答案】行政监察是指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方式之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6.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①它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②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③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程序性的特点比较明显:
④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7. 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性质与功能:
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8. 行政复议的指定管辖
【答案】行政复议的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相互推脱或争夺管辖权等争议时,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二、简答题
9. 简析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的内涵。
【答案】对于行政审判中规章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对实践工作中的这个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答复。
(1)对行政诉讼中规章的适用效力总结如下:
①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参照地位实际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的选择适用权。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规章对人民法院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对于不合法的规章,人民法院有权拒绝适用。
②人民法院参照规章的前提是审查规章,通过审查确定规章的合法性,从而决定参照与否和是否适用。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定规章不合法的,可拒绝适用,但不能宣布相应规章无效和予以撤销。
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相应规章合法,该规章即与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该适用,只不过适用的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别。
(2)《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规章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而只是作出“参照”的规定,其主要原因有二:
①由行政诉讼的特点所决定。
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而行政规章本身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将规章作为评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来判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样,行政诉讼就会失去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意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
②由规章的特点和现状所决定。
规章虽具有针对性、补充性和具体性等优点,但同时也具有制定主体多、制定程序简单、制定权限不清、交叉、效力等级低等不足。目前,在规章的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如立法技术欠缺,规章之间相互矛盾,规章与上一层次(上位法)规范性文件之间时常发生冲突,立法程序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诉讼法》规定规章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将会产生许多消极后果,这不仅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合理地审理行政案件,还可能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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