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经贸大学保险硕士435保险专业基础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标准保费
【答案】标准保费是指将报告期内不同类别的业务按对寿险公司利润或价值的贡献度大小设置一定折标系数进行折算后加总形成的保费收入,是为鼓励发展对公司利润有贡献的长期业务,提高保险业务质量所引入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折标系数根据险种以及交费年限各有不同,交费年限低则折标系数低,交费年限高则折标系数高。所以,在实践中,某一险种的标准保费收入与实收保费收入差异大小,取决于该险种某渠道是交业务与期交业务的比例。是交业务越高,两者间相差就越大。
目前,国内寿险行业的规定是:
标准保费=一年期以上新单期交保费收入×折算系数+一年期以上新单夏交保费收入×0.1+一年期及以内短期险保费收入×1.0
对于一年期以上十年期以下期交保费的折算系数为“交费年限/10",十年期以上期交保费收入折算系数为1.0。对于月交、季交的保费收入将其折算为年交保费后再根据交费年期依上述系数折算。
2. 投保
【答案】投保亦称“要保”,是指对保险标的(人身、则产、责任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一般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投保单。投保单常由保险人提供,具有统一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标的名称及存放地点; 投保的险别; 保险期限; 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投保时投保人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
3. 再保险
【答案】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 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分入公司。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4. 利润表
【答案】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经营成果及分配情况的报表。表中反映企业在一定期
间所有的收益,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与所有费用,通过对所有收益和所有费用的计量,按照收入实现和配比原则,计算出报告期的利润额。
利用利润表,可以评价一个企业的经营成果和投资收益,分析企业成本、费用状况,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一定期间内的盈利趋势。
5. 非损失说
【答案】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因此就有了以下各种观点:
(1)技术说
技术说的代表人物是费芳德(C.Vivante ),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
(2)欲望满足说
“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他说:“保险是以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要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
(3)财产共同准备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
(4)相互金融机关说
该说的倡导者是日本的米谷隆三。由于在货币经济条件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用货币的收支来实现。因此,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总之,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
二、简答题
6. 试比较“日德型”和“英国型”保险监管模式。
【答案】“日德型”保险监管模式的特点是:对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主要是统一保险市场上的条款和费率。采用的方式具体是:①统一的契约和危险分类; ②费率控制; ③利润控制; ④偿付能力控制。
“英国型”保险监管模式,保险市场具有高度竞争性,监管较为宽松。采用的方式为:①规定偿付保证金; ②保险企业自由经营。这种监管模式产生的主要原因是:①有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 ②有发达的经纪人制度; ③有详尽的财务报告制度。
这两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向是:①对偿付能力监管被普遍接受; ②费率监管有放松的趋势; ③兼取两种模式。
7. 临时分保和合同分保各有什么特点和优缺点?
【答案】(1)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采用临时分保,原保险人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分出和分出多少业务。如决定分出,须将业务的详细情况告知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和接受多少业务。临时分保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安排。
临时分保的特点在于:①时效性强; ②临时分保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 ③临时分保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④由于业务是临时办理的,再保险人对业务情况一无所知,所以原保险人必须向再保险人提供业务详情,以便于再保险人做出选择。
临时分保的优点:①保险公司对于各种业务,可灵活和自由地运用临时分保,以发展业务和稳定业务; ②接受人对于各种业务,可从金额、险别和费率等各方面自由地选择。
临时分保的缺点:①由于须向分保接受人,特别是在当地市场,申明业务的详细情况,因此不利于业务竞争; ②由于必须得到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待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原保险人才能对保户承保,因而有可能失去时机,影响业务的争取; ③由于必须连笔安排业务及到期续保手续繁琐,增加营业费用的支付。
临时分保主要用于新开办的或是不稳定的业务,合同规定除外的或是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及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2)合同分保
合同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的再保险形式。由于订立合同在先,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性。在分保合同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协商确定分保条件,包括采用什么样的再保险方式、业务范围、自留额、除外责任、分保佣金、合同最高限额、再保险费、赔款摊负、责任开始与终了等。再保险合同明确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又被称为固定分保或义务分保。合同分保也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
合同分保的特点有以下几点:①合同分保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性,任何一方都没有选择的权利,完全依照合同办事; ②合同分保没有时限规定,只要双方没有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分保合同长期有效; ③合同分保是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的。
在合同分保中,当事人双方业务关系稳定,原保险人能够便捷地转嫁危险责任,有利于经营的顺利开展; 对再保险人而言,可以比较均衡地获得批量业务,且危险较为分散。因此合同分保是国际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分保方法。
8.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如何确定的?
【答案】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