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经贸大学保险硕士435保险专业基础之保险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清算
【答案】清算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付本国财务困难的保险人的最后一项措施,即结束该公司的所有业务。清算人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负责清点保险人的资产,准备向保单持有人、债权人分配,如有可能还应当向股东分配。在清算程序中,保单持有人通常享有优先权。某些险种的保单持有人可以享有优于其他保单持有人的权利。
2. 临时分保
【答案】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采用临时分保,原保险人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分出和分出多少业务。如决定分出,须将业务的详细情况告知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和接受多少业务。临时分保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安排。
临时分保的特点在于:①时效性强; ②临时分保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 ③临时分保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④由于业务是临时办理的,冉保险人对业务情况一无所知,所以原保险人必须向冉保险人提供业务详情,以便于再保险人做出选择。
3. 保险经纪人
【答案】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参与保险活动的人,保险经纪制度是指保险人依靠保险经纪人争取保险业务、推销保险单的一种保险市场营销方式。其主要工作是为投保人寻找合适的保险公司,代理投保人同保险公司商谈保险条件,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术,为投保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取得最充分、最合理的保险保障。保险经纪人以保险业务为依据可分为人寿保险经纪人、非人寿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三种。
4. 交保费
【答案】是交保费是指长期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夏交保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根据死亡率和预定利率计算出的纯保费,等于给付金额的精算现值,与保险人给付的义务相等。附加保险费用以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费用开支。与分期交保费相比,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付清整个保险期间的全部保险费。是交保险费交费次数少(仅一次),免去了其他交费方式所需的一部分费用,因此它的附加保险费较少。但其一次性交纳金额往
往很大,只适合经济收入较高的投保人,一般人难以负担,故实际上多采用分期交保险费的方式。即期年金保险必须采用夏交保险费方式。
5. 保险商品等价交换
【答案】保险商品等价交换是指投保人按保险的市场价格支付并取得某个保险保障的行为。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比如自保还是转嫁)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
二、简答题
6.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原则。
【答案】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一,碰撞责任,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的物体的意外撞击; 第二,非碰撞责任,分为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
②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即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车辆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除外责任方面,保险人对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等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违章行为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车辆自身缺陷导致的损失,以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增加挂车而未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等)的情形下出现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原则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情况:
①全部损失
保险标的全部毁损或失去修复价值,或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计算公式为: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②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全损”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如果
保额是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不管保险金额是大于、等于还是小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一律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如果保额是按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的,同样无论保额是大于、等于还是小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一律按保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③车辆数次部分受损的赔偿
车辆如果发生数次部分损失,保险人对每次部分损失都负责赔偿。只要每次的赔款加上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额,保险责任仍然有效,即使各次赔款加上免赔金额之和已超过保额。但如果发生一次部分损失,只要该次的赔款加上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额,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④施救费用的赔偿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款金额及施救费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款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3)第二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第尸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且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此,保险的责任核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直接损毁,实际上是指现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各种间接损失不在保险人负责的范围; 二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即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并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为保险人的赔偿必须扣除除外不保的责杠或除外不保的损失。
(4)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处理原则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在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第三者责任险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7.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有何差别?
【答案】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比例分担责任。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从形式上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相似,投保人仅需与某一保险公司接触,不必与各保险公司分别接洽,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首先,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其次,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 共同保险是危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危险的纵向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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