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学综合一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2. 一致行动人
【答案】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便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3. 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法上的可撤销的行为
【答案】(1)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所实施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可撤销行为,是在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期内的有害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包括五种: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2)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破产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欺诈行为,不论何时发生,均自始当然无效. 而且是法定的无效行为。而对于可撤销行为,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行为。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撤销权赋予管理人,以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当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如管理人未对可撤销行为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4. 保险价值
【答案】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5. 集合物
【答案】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数个仍保有原先个性及经济价值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独立经济上价值一体性的物。
集合物的所有权存在于集合物的各个个体,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为交易标的,可由当事人意思、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决定。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事实上的集合物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作用而及合为一体的集合物,如畜群;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法律上认其为一体的多数物及权利,如企业、继承人的继承财产、公司的财产等。
二、简答题
6. 试析股票上市股权分布基准的立法依据。
【答案】股权分布基准是对最低持股人数及公众持股比例或持股数的要求。如果股权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不利于证券的流通。
(1)纽约证交所规定,持股人数不得低于2200人,且公众持股股数不得低于110万美元。
(2)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第一部上市持股人数不得低于2000人,且公众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或者持股数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3)我国香港地区规定,市值40亿港元以上时,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市值40亿港元以下时,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5%。
(4)我国大陆法律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7. 简述纯救助的特点。
【答案】(1)纯救助的概念
纯救助,又称真正救助,是海难救助的早期表现形式。纯救助是指在船舶遇难后,在被救助方未曾请求外来援助的情况下,救助人自愿进行的救助。在纯救助中,救助如果获得效果,救助人就可以取得报酬。
(2)纯救助的特征
①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②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
(3)纯救助的不足之处,, 救助报酬的支付完全取决于被救助人的自愿,有时可能少于救助
人作出的牺牲,从而不利于鼓励人们进行海难救助。同时,在救助发生争议时,因没有合同依据,争议也不易得到解决。因此,随着现代航海事业的发展,人们已经很少采用纯救助的方式。但对被弃船舶自愿进行的救助以及少数双方同意不签订合同的救助,仍属于纯救助。
8. 判断: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支票上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欠缺,将被认定为无效票据,出票人事后补记的,仍然无效。
【答案】(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因此,支票的金额虽然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是可以在出票后补记; 而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也不能导致票据无效。
9. 试比较股票与债券的关系。
【答案】股票与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对发行人来说都是筹资工具; 对投资人来说都是投资工具,它们有许多共匾点,但它们也存在着不少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收益的多少不同
①债券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固定不变的。
②股票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少于同期债券的收益,反之,可能远远多于同期债券的收益。
(2)风险的大小不同
①由于债券发行的条件是预先约定的,收益跟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发生直接联系,发行人无论盈亏如何,一般都须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国家财政和政府的信誉作担保,一般来说几乎没有风险。
②公司债券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来说风险要大一些。如果公司倒闭,债券持有人就无法要求它全面履行义务了。股票投资比债券投资风险要大得多,公司倒闭,股东固然要蚀掉资本金; 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没有盈利,股东也不能得到任何利益。
(3)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同
①由于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东权,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权利性质不同,权利的内容就有很大不同。股东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干预,如投票表决、发表意见、进行监督等等,而债券持有人一般则没有这些权利。
②在公司倒闭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用公司现实资产先行偿还,而股东必须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后,才有权要求分配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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