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5民商法学(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司设立与公司登记
【答案】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的董事会或发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必然需要完成设立登记后,公司始能成立,登记是设立的必要环节; 公司登记不仅包括设立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2. 保险合同的主体
【答案】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 票据的文义性
【答案】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文义证券”。
4. 开业登记
【答案】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主体开业登记通常涉及以下内容:①名称登记; ②出资人登记; ③住所登记; ④法定代表人登记; ⑤注册资金登记; ⑥章程登记; ⑦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 ⑧经营范围登记。
5.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6. 公司合并
【答案】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特点包括:
①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
②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
③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④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二、简答题
7. 简述海商法的作用。
【答案】海商法是各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许多国家都制定有成文的海商法,以调整各种海商关系。海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在当今世界经济贸易中,海上贸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海上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海上运输和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因此,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商法,对于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商法》第1条明确指出,制定海商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海商法对这些权利义务关系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为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提供了根据,从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3)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是海商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8. 试述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
【答案】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各表决组的一致通过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后由其再行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这种情况下的批准称为强行批准。
强行批准体现了司法权力对重整计划的干预,是重整程序区别于和解程序的一大特色。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强行批准重整计划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己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关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9.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将产生什么效力?
【答案】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将产生以下效力:
(1)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三、论述题
10.我国破产预防制度的程序规定。
【答案】我国的破产预防制度包括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
(1)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①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的股东提出。
②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口的。 ③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内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
④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力。
⑤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有的国家规定企业仍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也有的国家规定由重整执行人负责经营,还有的国家规定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重整管理人负责监督。我国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