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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3经济法学(经济法80分,商法70分)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2. 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更不能要求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②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③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

④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原则上可以自由买卖。股票交易有两种形式,一为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二为柜台交易,即在证券公司的柜台直接交易。

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3. 先占

【答案】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是针对无主物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但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4. 破产债权

【答案】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破产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 ②破产债权限于对人请求权; ③破产债权限于可强制执行的债权; ④破产债权原则上限于因破产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的债权。

二、简答题

5.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哪些?

【答案】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费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救助费用在船舶遭遇海难时,救助方所应得的救助报酬,即船舶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列入共同海损。

(2)船舶在避难港口发生的费用

《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3)代替费用

《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人共同海损; 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4)共同海损牺牲的利息和垫付手续费

《海商法》第201条规定,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

(5)其他杂项费用

杂项费用是指处理共同海损事故时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共同海损检验费、共同海损的保险费、在避难港的代理费、电报及信函费、人员往来费、理算费以及其他与处理共同海损有关的费用。

6. 试述破产抵销权的适用限制。

【答案】鉴于破产债权人所主张的抵销权抵销的结果往往使该债权人较之于其他债权人遭受较少的损失,相应地减少了破产财产的价值构成,故而不能不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限定。这些限制除了包括一般民商法意义上的限制之外,还应包括破产法上的特殊限制。《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己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己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7.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方式及股份转让的限制。

【答案】股份转让是指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的法律行为。

(1)股份的转让方式

股份的转让方式基于股票的记名和不记名而有所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各国立法规定较为多样化,有的采用股票背书的形式,有的采用填写股份转让证书的形式,有的则采用股票交付的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记名股票的转让都需要变更公司股东名册上股东姓名及其相关项目的记载。我国《公司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国外立法多采取交付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权转让的限制

股份转让自由是股份转让的一般性原则,表明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和毫无限制的。就多数国家的立法而言,除了立法对股份转让作有必要的限制条款外,也可以章程的条款方式而限制股份的转让。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股份转让应受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①发起人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③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论述题

8. 论市场监管法的原则。

【答案】市场监管法的原则是体现在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中的基本准则,是对市场监管立法、司法、执法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市场监管法有以下原则:

(1)公正监管原则

公正监管原则是市场监管中的基本要求,适用十市场的各方当事人。公正监管原则要求: ①市场公开,包括入市条件公开、程序公开; 市场活动公开; 经营者信息公开、管理者办事公开。

②环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