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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959法学综合之商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债权人会议

【答案】债仅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包括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2)其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述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其虽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

2.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

【答案】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区别包括:

(1)二者在概念范畴上是不同的。保险标的又称为保险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或者人身寿命等具体的客体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是表述主体对客体的关系的概念。

(2)二者的作用是不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条款,其直接决定着保险的险种问题; 保险利益则是保险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设立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3. 海上拖航合同

【答案】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拖方和被拖方。承拖方以自己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相对方提供海上拖航服务,并按约定收取费用。可见,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商合同。

4.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又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

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只能由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

5. 证券代销

【答案】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售部分证券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代销的特点是:①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完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

6. 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法上的可撤销的行为

【答案】(1)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所实施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可撤销行为,是在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期内的有害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包括五种: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2)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破产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欺诈行为,不论何时发生,均自始当然无效. 而且是法定的无效行为。而对于可撤销行为,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行为。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撤销权赋予管理人,以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当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如管理人未对可撤销行为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二、简答题

7. 试分析证券代销、证券助销、证券包销和承销团承销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1)证券代销、证券助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的含义

①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售部分证券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②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

③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后未出售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④承销团承销,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承销团成员根据分工及承担责任的不同,可分为主承销商和分销商。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代销、证券助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的联系与区别

①联系

证券代销、证券助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都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一种委托代理

关系。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商实现其证券发行的目的,而承销商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基于发行人的利益进行承销活动。

②区别

尽管这四种方式都是发行人与承销商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在证券未完全售出时的处理不同或者可以说承销商承担的风险不同。

a. 在证券代销方式下,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完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b. 在证券助销方式下,承销商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即当承销期内不能全部售出证券时,所剩证券或由承销商购买,或由承销商贷出相应的资金给发行人。在助销的情况下,发行人的风险相对于代销方式要小。

c. 在证券包销方式下,承销期满后未出售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

d. 在承销团承销下,一般不会存在未售出证券,若存在其处理方式根据承销团协议而定。

8. 试述保险的种类。

【答案】按照不同的标准,保险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以保险标的为标准)

①人身保险,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②财产保险,指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以特定的财产物资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险。

(2)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以保险实施形式为标准)

①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否出于自愿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②自愿保险,指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3)原保险与再保险(以承担责任的次序为标准)

①原保险,又称直接业务保险或第一次保险,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②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有三个特点:a. 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 b. 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 c. 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

(4)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①定值保险,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