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894法学专业基础(IV)之商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船舶拟人化处理的具体表现,并比较其与法人制度之间的区别。
【答案】(1)船舶拟人化的含义及其具体表现
船舶是一项财产,是海商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为了便于对船舶进行管理,海商法对船舶作了拟人化处理,使其具有人的某些外在特征。船舶拟人化处理的目的是使船舶能够识别和辨认,使复杂的船舶关系简便化,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具体表现为:
①为了便于对船舶进行管理,海商法对船舶作了拟人化处理,如船名、住址、国籍、年龄等。 ②而且船舶发生灭失、失踪、沉没等时,还同法人一样进行注销登记。
(2)船舶拟人化与法人制度的区别
船舶是一种财产,在法律上归于物的范畴;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船舶拟人化是为了更好的对船舶进行管理,这种拟人化同法人有本质的区别。法人制度重在强调一种法律人格,以便于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而船舶的拟人化更注重一种标示作用,使得对船舶乃至海事法律关系的管理更加明确化。
2. 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这一条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①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属于两个以上的不同主体所有。如果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属于同一个主体所有,则不发生共同海损问题。
②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处于同一航程中。处于同一航程,是指在危险发生时,有关财产处于同一船舶之上。
③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遭遇共同危险。所谓共同危险,是指同时对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构成威胁的危险。如果仅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中的某一项构成危险,则小能成立共同海损。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遭遇暴雨,虽对舱面货构成威胁,但尚不能对船舶航行安全造成损害,这种危险就不是共同危险。
④共同危险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不可预测的。也就是说,危险必须是己经发生的,或者虽然没有发生,但客观上是不可避免要发生的。而且这种危险必须是不可预测的。可以预测的危险造成的损失,不构成共同海损。
(2)造成共同海损的措施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是有意造成的,这是共同海损的重要特征之一。共同海损措施虽然是有意的,但其必须合理。合理,是指在当时的条件下所采取的措施既符合航海习惯,又损失最小。措施的合理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符合航海习惯; 二是损失应当最小; 三是措施应当最为有效。
(3)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
“损失是特殊的”是就共同海损中的物资损失而言的,是指该项损失是为共同利益所作出的牺牲。共同海损牺牲是在正常运输中不可能出现的损失,因此是特殊的。
“费用是额外的”是就共同海损中的费用损失而言的,是指在正常航运中不可能出现的费用。例如,当船舶和货物遭遇危险时,船长采取自救措施无效果时,可以请求他人给予援救,所付出的救助费就属于额外支出的费用。共同海损费用都是为解脱共同危险而支出的,是正常运输中不可能发生的,因此是额外的。
(4)措施必须最终获得效果,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目的,是使处十共同危险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转危为安,所以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最终获得效果。这里所指的获得效果,并非指财产全部获救。只要有部分财产获救,共同海损就可以成立。
3. 试述投保人的义务。
【答案】(1)交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获取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必须以自己交付保险费为对价。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
在保险合同缔结后,投保人不得因经投保而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保险事故发生。该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己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并予施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 试述从商人到企业的变革。
【答案】(1)商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出现,最初与他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的出现联系在一起。中世纪后期,在欧洲,伴随着手工业和贸易的发达,社会上出现了商人这一特殊的经济
利益集团。当最早一批有关商事经营的城市立法和海商立法颁布时,商人便成为这些法律中的独立而特殊的权利主体。到了中世纪末期和近代初期,伴随着商事立法的逐渐规范化和完整形态的出现,虽然以商人命名的法律日益减少,商法所涉及的范围日益增大,然而,商人的法律地位亦逐渐巩固,其特权更未削弱。
(2)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其所导致的理论缺陷主要为两个方面。
①传统的商人是一个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现形式、权利属性方面含有许多自然人的特征。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以自然人形态出现的商事主体己远远不符合现代经营主体形态。
②传统的商人,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所有人,他在财产关系上是雇员的对立面。商人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形态,造成了经济生活中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在观念上催化了社会矛盾。而现代商事经营主体,相当一部分己经是众多社会成员的复合体。
(3)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当多的商法学家们认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已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商人,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才是商法中的主体和商法调整的对象,才是商法的核心。由此,商法的任务就是调整社会中的经营活动,即企业的形态、企业的成立及消灭、企业的运营与管理、企业的资金筹措、企业的会计及决算、企业的交易等。
(4)在企业与商人的关系上,仍有不少西方学者认为,虽然企业是当代商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但它不等同于商人,也不能完全取代商人,相反,它仅是大大充实并丰富了商人的内容,使商人体系更加丰满、完备。
5. 试比较自律性管理体制和集中型管理体制的优缺点。
【答案】纵观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分为自律性管理体制和集中型管理体制。
(1)自律性管理体制
自律性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除了必要的国家立法外,政府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管理。
①优点
a. 它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有关法规,使市场监管更加切合实际,并且有利于促进证券商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法规。
b. 由市场参与者制定和修订证券监管法规,比政府制定证券法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 c. 自律组织能够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
②缺点
a. 自律性组织通常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
b. 监管者非超脱地位,使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缺少强有力的立法做后盾,监管软弱,导致证券商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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