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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0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张杜律

【答案】“张杜律”是曹魏时期《晋律》的又一称谓。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枯、杜顶、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晋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又称《晋律》为“张杜律”。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晋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二百三十五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2. 覆案

【答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3. 宗桃继承

【答案】宗桃继承是西周时期的有关身份和地位的重要继承制度。从周天子、诸侯王、各级领主乃至庶人,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作为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所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这样的继承制度,能够保证家族一代一代地按照原有的秩序延续。

4. “天讨”与“天罚”

【答案】“天讨”与“天罚”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这种理论是由“君权神授”的理论发展而来。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刑罚与替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普遍迷信落后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相当的欺骗性。他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为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5. 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

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6. 《贞观律》

【答案】《贞观律》是唐朝唐太宗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唐太宗继位初就命房玄龄等修订旧律,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帧观律》,诏颁天下。《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对《武德律》的改动主要集中于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包括以下方面:①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②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 ③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 ④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7. 六礼

【答案】“六礼”是中国古代礼制中规定的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是聘娶婚的重要形式,源于西周。六礼为:①纳采,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表达愿与女家通婚之意。②问名,男家派媒人到女家问明女子的名字和其出生年、月、日、时以及生母的身份。③纳吉,男家将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开列,求神问卜以测得男女结合的吉凶祸福。如果男女结合吉利,则通知女家。④纳征,男家向女家缴纳聘财,女家接受,婚约至此成立。⑤请期,男家同女家商定结婚日期。⑥亲迎,男方亲自带着迎亲队伍到女家迎娶女方,将女方接回男家,履行一定仪式后,婚礼告成。其中纳征是六礼的主要程序,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纳征标志着男女定婚,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六礼的程序到后来虽有变通,但其聘娶婚具有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实质内容不变。

8. 五听、五听制度

【答案】“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决断狱讼的一项重要审判方式。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通过这五种方式,再结合当事人的话,核实证据,作出合理判决。此后,中国历代官员都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

二、简答题

9. 简述西周至唐代离婚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答案】(1)西周时期离婚制度

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①“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姑舅(公婆),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的理由合法地休妻。

②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西周之后历朝历代,包括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离婚制度上的规定方面基本都没有超出西周的规定。

(3)在离婚上,唐律同样规定了“七出”与“二不去”等项制度。

凡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都可以作为丈夫“出妻”的理由。“三不去”,指“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而后贵”,以及“有所受而无所归”,具备了其中的一个条件,丈夫就不得休妻。

(4)唐律规定了“义绝”强制离婚的原则。

“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这可以看做对西周法律中离婚制度的一个重大的发展。

(5)评析

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二年”。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10.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的类型。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普通法院和特别审判机关:

(1)普通法院的类型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在普通司法机构上沿用北京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度。1935年《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在县、省辖市设地方法院,区域狭小者可合若十县市设一地方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地方法院分院; 在省、首都、特别区、院(行政院)辖市设高等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高等法院分院; 在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设最高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院。最高法院不设分院,以统一全国法律之解释。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并依法律规定管辖非诉讼案件。

(2)特别的审判机关的类型

除普通法院外,南京国民政府还根据统治需要,设立了许多特别的审判机关,主要类型有: ①特种刑事法庭、南京国民政府将危害其政权的刑事案件列为“特别刑事案件”以便采取特殊的镇压措施。

②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长兼理检察官职务,由审判官掌管刑民事案件的审理。

③军事审判机关主要审理军人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通司法机关中,设立相应的检察机关或一定数量的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检察官在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检察官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对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