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899中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春秋决狱
【答案】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其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有“亲属相隐’夕、“尊敬尊长”、“原心定罪”等。
“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其要旨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己遂、未遂。
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
2.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3.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答案】“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型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种制度取消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4. 具五刑
【答案】具五刑是秦朝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实际上是将多种刑罚,包括肉刑和死刑执行方法对同一对象叠加适用。“当夷三族者,皆先黯、鼻、斩左右趾,答杀之,袅其首,范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置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即对犯要处以族刑之罪的犯罪人本身,要施以五种刑罚:黯、剔、别、答和袅首。
5. 廷杖
【答案】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
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明代“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对朱亮祖父子和薛祥施用此刑,朱亮祖父子被鞭死,薛祥被杖毙。自此以后,廷杖逐成定制,廷杖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6. 张杜律
【答案】“张杜律”是曹魏时期《晋律》的又一称谓。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枯、杜顶、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晋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又称《晋律》为“张杜律”。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晋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二百三十五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7. 三纲五常
【答案】“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名教(名份与教化)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8. 凌迟
【答案】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即先用育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据史载,犯人在“肢解窗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后,“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十分残忍。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这种酷刑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凌迟刑,直至清末变法才被废除。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陈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缘坐制度变化。
【答案】缘坐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受到儒家精神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缘坐范围的缩小趋势、缘坐刑的变化以及对妇女缘坐适用的变化。
(1)受到儒家主张“德治”和“仁政”思想的影响,缘坐出现了缩小的趋势。尤其是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存汉化的过程中,由初期的“门房之诛”,渐渐缩小到三代直系血亲以内。
(2)缘坐刑由最初“夷三族”,即全部适用死刑的族刑,演变为本人处以死刑,而家属则区分对待。从曹魏《新律》开始,妇女从坐只从一家,即在室之女从父母,出适之女从夫家; 从《梁律》的规定开始,女子缘坐一般不再适用死刑,只是籍没为奴碑; 在北魏时期,十四岁以下的男子也不再适用死刑,而处以宫刑。
(3)妇女缘坐范围根据是否出嫁为标准确定。西晋开始,妇女出嫁前从本家,出嫁之后只坐夫家,本家的缘坐不再及于出嫁妇女; 这是符合儒家所说的妇女“三从四德”的精神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
10.简述清末修改刑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案】在整个清末修律中刑法是一部进行最久、修改最多的法典。清末刑法的修订,方面:为代表; 一为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基本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另一为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清末修改刑律的主要内容
①《大清现行刑律》
1904年5月15日,修订法律馆开馆办公,着手对《大清律例》进行删改、修并、续纂,以此作为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分三十门,计三百八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及《禁烟条例》十二条,《秋审条例》一百六十五条,于1910年5月15日公布施行。该律的篇日、内容仍不脱旧律案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己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主要表现为:
a. 改律名为《刑律》。
b. 取消《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称呼名称而设的六律总目,现行刑律篇目,自名例至河防分三十门三十六卷。
c. 改革刑罚,废除凌迟、袅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d. 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②《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清宣统三年)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共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附《暂行章程》五条。其丰要特点是:第一,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第二,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
在内容上,积极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制度。对封建刑法制度做了大量删削,尤其是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据的“八议”、请、减、赎、“十恶”和“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
(2)历史意义
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将其作为新刑法典完成之前的一个过渡性的法律,以缓和国内对改革刑法的呼声及西方列强对清朝刑法的讥评和抨击。因此,《大清现行刑律》对相传已久的《大清律例》并没有作根本性的改动。但也在近代刑事法治改革的道路上走出了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