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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8综合(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答案】(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①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完整的合同格式,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都属于性规范,仅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故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度较大;

③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的约定;

④提单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作用与班轮运输不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承租人手里仅仅作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约定。

(2)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①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和供应品等。出租人对船舶拥有占有权和处分权,并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

②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的舱位,负责船舶营运安排,负责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

③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租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3)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①光船租船合同。出租人仅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把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都转移给了承租人;

②出租人除提供适航船舶和备有船舶文书外,不承担其他义务。承租人有权指派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完全承担船舶在营运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船舶的一切开支与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2. 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弘扬了“公司自治”的精神?

【答案】新公司法从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角度,授予公司就若干事项自由约定与安排的权利,体现了“公司自治”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的设立方式及组织形式由“公司自治”。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采取何种形式。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由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在经营范围内自由决定和实施。

(3)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由公司自由决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职权以及公司会议的召开时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可以自由决定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设置。

(4)公司享有经营决策的自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2/3以上的股东同意,可以决定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

(5)公司可依自由意思在其章程中规定利润分配办法。

(6)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3. 试述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规则。

【答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规则包括:

(1)履职能力的保障措施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2)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受托限制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但保险代理机构不受此限制,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也不受此限制。

(3)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行为的责任承担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评估人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以上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佣金的支付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6)禁止行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③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④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⑤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⑥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

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⑧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⑨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⑩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变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 试论述船舶碰撞的民事责任。

【答案】船舶碰撞是一种常见的海上侵权行为,又是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海上航行的特殊性和船舶本身的特殊性使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陆上特殊侵权行为有很大区别。船舶碰撞责任一般分为单方过失碰撞责任、互有过失碰撞责任和无过失碰撞责任。

单方过失碰撞责任是指船舶碰擅损害是由一船的过失造成的。依法由该过失船舶单独承担一切碰撞损害责任。

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是指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因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过失所致,各过失船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的承担,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各船按其过失比例或过失程度分担,如果不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者过失程度相当,各船平均分担责任。

无过失碰撞中,各船对碰撞损失互不负赔偿责任,由备受害方自行承担。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凡因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船舶碰撞损失均由受害各方自行承担。

5. 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答案】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的活动。其方法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的效力的活动。清理法律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制定或发布该项法律的主体,清理的对象是一定时期或范围内发生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清理不对法律文件的内容作任何变动,只是就法律文件从整体角度进行审查、清点和整理。

(2)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的活动。它是对正在生效的法律的汇编,不能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因此不是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法律汇编和非官方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和法规汇编等。

(3)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大型、完备的法律。即对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删除其矛盾、冲突、重叠的部分,增加适宜的内容,从而产生出一部新的、完整的法律。法典编纂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