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8综合(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答案】(1)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实现重整目的的最后一个环节。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计划的监督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计划的执行期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于此情形,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其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须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2. 试述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及其发展取向。
【答案】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个方面。
(1)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
①大陆法系型
大陆法系型,又称双层委员会制,其特征在于吸收劳方(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强调公司的稳定发展。在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上,又有两种模式:
a. 双层型,由监事会推选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在监事会与董事会构成的双层结构中,体现民主管理的监事会居于负责经营管理的董事会之上;
b. 并列型,监事会或监察人和董事会同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在双层结构中处于并列地位。 ②英美法系型
英美法系型,又称单层委员会制,其特征在于公司的权力集中于资方,强调在资本的流动中提高效率。在这种治理结构中,除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外,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股东推选的董事会行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董事会聘任,公司通常不设专门的监事会或监察人。在英美法系国家,资方与劳方(职工)之间有等级差别,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职工不过是受公司雇佣为公司服务的雇员,对公司的决策影响不大。
(2)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取向
①效率优先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权力或权利的分配应该成为增强公司营利能力的手段。对瞬息万变的现代商事活动,公司治理结构的确定必须适应市场对决策高效的要求。因此,现代公司法呈现出弱化股东会权利、强化董事会功能的发展趋势。不仅如此,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现代公司运营实践基于对效率优先的强调,显示出进一步弱化董事会作用、强调具体经营者(董事长、经理)的功能。
②兼顾公平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强调兼顾公平意味着,首先要保证资本平等,其次要保证公司对内、对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一个公司为追求效率,连起码的公平都不顾,它就无法赢得包括小股东在内的投资者,就无法营造适宜的发展环境,也就无法获得持续的高效率。
3. 简述破产宣告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
【答案】在国外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立法往往规定破产宣告对相关自然人产生相应的效力。我国立法并未采用自然人破产主义,因而破产宣告只对特定的自然人即准债务人产生一定的效力:(1)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原先为生产经营而存在的企业转变为主要为公平清偿债务而存在的破产人。
(2)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向其办理移交手续;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破产宣告后,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核准注销之日起3年之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宣告后,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4. 简述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
【答案】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
(1)因犯有贪污贿赂、读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 简述商事登记的种类。
【答案】商事登记的种类包括:
(1)开业登记
①商主体的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②根据法律规定,商主体开业登记通常涉及以下内容:
a. 名称登记。
b. 出资人登记。出资人是指向商主体投资的人。
c. 住所登记。住所是商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上只能有一个住所。住所可以是商主体自己拥有产权的房产,也可以是通过租赁而获得使用权的房产。
d. 法定代表人登记。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商主体章程的规定,代表商主体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负责人。
e. 注册资金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认缴出资; 非公司企业注册资本是指企业法人成立时,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是指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
f. 章程登记。章程是公司行为宪章,经登记方可生效。章程必须写明法律规定应记载的事项,同时可以根据商主体经营发展日标、内部管理要求等增加具体的内容。
g. 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登记。
h. 经营范围登记。
(2)变更登记
①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己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②商主体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非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都直接导致其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①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