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8综合(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答案】人身保险中的特殊规定包括: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是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若投保人违背该要求,并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小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被保险人的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规定限制。但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规定限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恢复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该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依照以上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过,保险人依照该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关于受益人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5)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 试述对证券公司违规操作的监管措施。
【答案】(1)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①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米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限制其\}l}务、限制分配红利、责令调整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令控股股东转计股权、撤销业务许可等行政监管措施。
③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2)对证券公司股东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该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证券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的行为,从而降低证券市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
①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②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问,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措施。
对证券公司违规操作的这些监管措施补充了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手段,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权力,能够有效处理证券业的违法行为,完善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为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3. 支票和汇票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约票据。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支票和汇票之间的区别包括:
(1)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没有此项限制;
(2)支票(除保付支票外)没有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也没有主债务人,承兑后付款人为主债务人;
(3)支票出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而汇票则无此要求;
(4)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而汇票的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5)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无到期口规定,而汇票则有到期口的规定;
(6)支票无承兑制度,而汇票有承兑制度。
4. 试述公司债券发行核准制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区别,并分析其立法原因。
【答案】(1)公司债券发行核准制与股票发行核准制有很大的不同:
①行为主体不同。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的主体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是财政部); 股票发行核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②行为的程序不同。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的程序比较简单,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直接审查批准; 股票发行核准的程序必须分两步走,发行审核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批准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专门工作程序。
(2)二者区别的立法原因
公司债券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不同源于债券与股票的法律属性,债券的风险性较股票低,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对股票的监管要比债券严格得多,相应的在核准方面,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都比股票核准的要求简单。
5. 简述我国海事法院对船舶碰撞拥有管辖权的情形。
【答案】对于涉外船舶碰撞案件,根据《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下列索赔诉讼,我国海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1)船舶碰撞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船舶碰撞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
(3)船舶碰撞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
6. 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如何?
【答案】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