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856私法之《商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概念辨析
1. 《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答案】(1)此条中的“民事权利”为利益返还请求权。
(2)利益返还请求权主要针对票据权利丧失的特殊情形。其权利内容、性质、要件等,与票据上权利、民法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均有一定差异,因此,以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来定性更为确切妥当。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意义在于,票据法为纠正因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对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有所救济。
2.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64条规定:“一人有一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原则及其例外的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现代各国基本都将有限责任原则确立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促进股东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积极性,合理保障了股东的财产安全,使公司易于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公司资本充足,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会产生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并以此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与补充。
《公司法》第3条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一般推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权人主张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法》对此做出了例外规定。由于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极易混同,因此法律将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的义务附加给一人公司的股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更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维护。
二、简答题
3. 试述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负债所作限制及其立法原因。
【答案】(1)《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负债所作的严格限制包括:
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这对证券公司提高经营能力,降低经营风险是很有必要的。
(2)立法原因
《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的负债作出严格限制,一方面是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证券公司运营资本不足以及负债率高等实际情况。
4. 试述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者保险人的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人。我国《保险法》第124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保险经纪人,又称保险拍客,是指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代其与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登记领证。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领取营业执照,不得经营业务。
(2)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执业限制。
①领取证书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以凭查核。
③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代理人登记簿以便加强监督和管理。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经营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经纪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法追究行政责仟、刑事责任。
三、论述题
5. 试述保险业监管法的宗旨。
【答案】保险业影响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通过立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管,其宗旨主要体现在:
(1)维护保单持有者利益。
维护消费者利益是保险监管的最根本出发点。因此,监管部门有责任确保财务实力良好的保险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提供公平的保险合同,为公众分散危险、提供保障,提高社会福利。
(2)确保保险业整体稳定发展。
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管的另一个目标是适度竞争,限制甚至避免垄断行为或恶性竞争,从而有助于效率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建立完善保险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并对保险机构的兼并、
破产等行为实施监管,防止保险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偿付危机的扩散,以维护保险业整体的稳定发展。
(3)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必须依法对越权或非法审批的机构进行及时的、坚决地撤销; 必须规范保险业务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必须整顿保险公司的财务纪律,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处理。
(4)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由于偿付能力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可以通过保险法制订出各种专门条款,比如保险公司设立必须满足最低资本金的要求; 保险业务的经营必须按规定提存各种准备金; 经营的稳健必须安排法定再保险、建立预警系统等,以实现这一目标。
(5)防范和化解危险。
防范和化解危险是贯彻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核心,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监管的重点应放在防范风险上,对成立时间较长的保险公司,既要重视防范风险,又要认真做好化解风险工作。
6. 试述《公司法》设立的股东诉讼制度。
【答案】《公司法》设立的股东诉讼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股东诉讼的概念与种类
股东诉讼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诉讼的种类包括:
①直接诉讼
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
②派生诉讼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③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
a. 被侵害的权利性质不同。直接诉讼侵害的权利属于股东自身的个体性权利; 而派生诉讼被侵害的权利则属于公司的团体性权利。
b. 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不同。直接诉讼可由股东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是一种单独股东权; 而派生诉讼本应由公司提起,只是由于存在法定的特殊原因,才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为行使。
c. 诉讼的目的不同。直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股东个人的利益,胜诉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于股东个人; 而派生诉讼事实上是股东为公司的利益进行诉讼,诉讼的利益归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
(2)股东诉讼制度的作用
①赋予股东诉权有利于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②赋予股东诉权有利于强化公司的治理结构。
(3)股东诉讼的依据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