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准立法权
【答案】准立法权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它必须根据法律行使,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立法权本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只享有执行权而无立法权。
但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职责,单靠立法机关的立法远远满足不了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对法的需要。于是,法律便赋予行政机关以准立法权,即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解释性规范或创制性与补充性规范,用以调整各种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2. 行政程序中的案卷制度
【答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案卷的法律意义是:
①法律要求行政主体将行政行为的过程作成书面材料,防止行政主体悠意行使行政职权。 ②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可接受程度。
③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和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事实根据和材料。
3. 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全部约束特定的相对人,同时其在作出时的对象是不确定的。
4.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答案】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征:
①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②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③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二、简答题
5. 简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特征表现为: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法院同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并不是以诉讼行为与诉讼行为产生的后果为内容,而是以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论是作为诉讼主导和指挥者的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它们进行起诉、受理、答辩、开庭、审理、裁判这些诉讼行为,以及其间各方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的展开,均为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而诉讼行为与诉讼行为导致的后果是法院裁判中对实体权利的确定。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演进中的社会关系,而非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与诉讼行为导致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实体权利决断之间的关系。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它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则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以保护自己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而言也是平等的,不能因行政法实体上的地位不平等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进行限制,也小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任何诉讼特权。
6. 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丫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答案】(1)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在行政法上,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它们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直接被行政主体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对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则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己经不再是机关,而是与其他法人一样的法人。当行政机关丧失了机关的属性,成为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时候,它们同时也获得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行政诉权,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因此当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因此,行政机关作为一般法人主体身份出现时,以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是认同的。但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可否以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在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众所周知,行政诉讼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这里对被告与第三人地位的置换性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取得第三人地
位已于法有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
(2)行政机关作第三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卞体如果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对象作出了相互关联或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为被诉,其他行政主体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②越权之诉中的被越权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④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起诉复议机关时,原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⑤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时,复议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7. 简述根据行政法理论与现行行政程序法,进行行政指导应遵循的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原则是实施行政指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指导的原则主要有:
(1)正当性原则。行政指导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2)自愿性原则。行政指导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
(3)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
三、论述题
8. 试论行政均衡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案】(1)行政均衡原则即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广义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即包括三项次级原则:
①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②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③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力一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3)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9. 分析行政听证的基本涵义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一一兼评“圆明园湖堤防渗工程听证会”。
【答案】听证程序现在广泛地运用于立法、行政、司法各个公权力运行的领域,是权力运行的基本程序之一。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公正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听证制度基本上都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