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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行政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事实行为

【答案】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②可致权益受损性:③多样性。

2. 行政主体

【答案】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主体能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行政指导与行政指示

【答案】①二者的含义: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行政指示是指行政主体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运用行政手段,按照行政组织的系统和层次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方法。

②二者的区别:a. 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指导的对象一般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指示的对象一般为下级机关。b. 弓虽制性不同。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而行政指示则具有强制J 阵。

4. 留置送达

【答案】留置送达是送达的一种。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当地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己经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效力与直接送达相同。规定留置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简答题

5. 结合具体案例,简述条约的解释规则。

【答案】条约在执行过程中,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这就引起条约的解释问题。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加以剖析、阐明。关于条约的解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谁解释,二是依什么规则进行解释。在法理上,条约的解释有学理解释与官力一解释、有权解释与非有权解释之分。

(1)以一种文字缔约的条约的解释规则

对条约的解释,无论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维也

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规定体现了四个规则:

①善意原则,它要求对条约加以善意的解释,解释应合理、合法。同一条约中的字句应作前后一致的解释,同一字句在不同条款中应作一贯解释,解释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及条约法规则。

②整体原则,它要求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上下文有矛盾的,应结合上下文的整体意思; 特殊用语与一般用语矛盾的,先依特殊用语; 有明显错误的,依正确的意思; 整体解释原则包括使用条约之准备工作等补充资料。

③目的原则,它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的目的宗旨的意义。

④通常意义原则,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在其判决及咨询意见中曾多次指出,“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通常有的意义解释,这是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 并强调“解释及适用条约约文时,首先要尽力按约文的自然而通常的意义使条文有效。”

(2)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缔结的条约的解释规则

①每种文字的文本在解释时具有同等的效力,除非条约明确规定了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

②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的其他文字文本,在解释条约时可以作为参考;

③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都是条约文本的作准文字的,条约用语在各该作准文本内应推定为意义相同; 如遇有分歧,按条约另外明文规定为准的某种文字解释; 条约未再特别规定以某种文字为准的,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文本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 如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消除解释分歧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种文本的意义。

6. 简述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征。

【答案】(1)行政处理的含义

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定法上的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决定”。

(2)行政处理的特征

①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为实现法律、法规、规章所确立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而依法对外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具体权益。

②行政处理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处理的目的在于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它有必要针对特定的人和具体的事项作出。行政处理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机关,还可以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③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既能加予行政相对人以义务,又能赋予相对人以权利。行政处理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其内容必然是形成、变更或消灭特定行政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④行政处理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虽然个别行政处理决定是即时作出的,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往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并采用书面形式。即使行政主体相对享有较大

裁量权的行政给付,在法治原理普及的现代国家,也不允许不遵守法定程序而完全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作出决定,否则可构成相对人申请复议、提起申诉或提起诉讼的理由。

⑤行政处理具有可救济性。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现代国家,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司法审查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对这方面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己逐步成为可能。

⑥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行政处理最通常的形式有: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命令(包括狭义的命令和禁止、限制),以及行政监督、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

7. 我国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有何特征? 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在实践中有何发展变化?

【答案】(1)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特征

我国《宪法》第80条和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职能包括:

①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②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③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④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并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由此可见,我国国家主席具有以下特征:

①实行个体元首制度。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那种认为我国“国家主席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元首职权,是集体的国家元首”的观点并不确切。

②实行虚位元首制。国家主席不掌管实际的行政权,作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为根据。与西方国家的国家元首或国家主席或总统统帅武装力量的权力、解散议会的权力相比,中国国家主席的职权范围甚小。

③与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相比,现行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召集和主持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实行任期限制。

虽然我国1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制度做了以上规定,但是国家主席这一职位并不是从其确定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发生改变。我国的宪法分别有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并且我国宪法也经过历次修改,对于国家主席在我国宪法以及宪制性文件的规定来看,1954年宪法以前的《政府组织法》也对此予以了规定。所以,纵观国家主席职位的变迁,需要从以上宪法及其宪制性文件对其的规定变迁展开。

(2)国家主席这一机构在实践中的发展变化

①国家主席的前身是1949年《政府组织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是当时最高的权力机关,集体行使国家元首的权力,委员会主席只是权力有限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