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841行政管理专业综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中的撒诉
【答案】撤诉是指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己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撤诉基于原告的明确表示或由于其消极的诉讼不作为,同时须经法院审查同意。依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撤诉分为三种类型:
①原告申请撤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宣告以前,原告请求法院撤回业己成立的诉讼,法院审查同意后,可准许其撤诉。
②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同意撤诉,这种撤诉亦要经法院审查准许。
③视为申请撤诉。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并没有明确表示撤诉的意思,但由于其在诉讼中消极的诉讼行为,法院可推定其有意图撤销诉讼的意思,“视为申请撤诉”。
2. 行政法的法源
【答案】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的一般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殊法源包括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惯例。
3.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答案】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力一面:
①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②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4.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答案】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是指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法律: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5.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答案】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
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②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③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6. 行政相对人
【答案】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③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答案】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赋权行为、解禁行为、依申请行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审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任意事项进行审查批准的行政活动。狭义的行政审批专指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有以下区别:
(1)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 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2)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它不包括有关行政机关对直接管理的人事、财务、外事事项的审批; 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上述审批;
(3)二者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而对行政审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8. 简述划分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应遵循的规则。
【答案】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又称行政诉讼的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2)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特殊地域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
①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
共同管辖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a.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 行政行为的要素。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行政行为的要素包括:
(1)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机关,个人、一般社会组织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种公务组织,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内部下设、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工作机构的行为,应视为所属行政机关的行为。公务员行为依法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即视为其所在行政机关的行为。某些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在委托权限内所作的行为应视为委托行政机关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
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优越性。拥有行政权力的一方具有强制对方服从自己意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法律地位方面享有许多特权,明显优越于对方。行政权力经组织法和单行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化后,即成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以优越于对方的地位所为的行为即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
法律效果是指行政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或者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增加、减少,或者表现为法律地位和性质的肯定、否定等。这种影响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只要造成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就意味着产生了“法律效果”。所谓“直接”,是指行政行为给相对一方权利义务造成的影响具有确定性,没有其他中间环节。
(4)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目的要素。
法律通常规定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包括行政管理的一般目的。实践中,行政管理的目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只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均应认为具有行政管理的目的。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以及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益。
(5)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形式要素。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应当与其内容相适应,完全不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行为,如暴力行为,不认为是行政行为。形式标准也是界定行政行为的一个参考标准。
10.试述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1)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