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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案】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即包括三项次级原则:

①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刁‘能实施。

②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日‘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③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2)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乎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 什么是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法》为什么排除当事人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1)国家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行为,是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它的内容和范围是可以不断变化的。国家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①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性的行为。

②国家行为的后果由整体意义的国家承担。

③国家行为是极其严肃的行为,它的实施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国际声誉。

(2)排除当事人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

从各国的实践看,国家行为通常由议会加以控制或纳入宪法审查的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原因是:

①国家行为有其特殊性,它不仅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的荣誉、尊严甚至存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使国家行为无效。

②国家行为通常以国家的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国际政治斗争的形势为转移,法院很难做出判断。

③国家行为的失误通常只由有关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而政治责任的承担只能通过立法机关或议会才能进行追究。我国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不由法院审理。政府领导人是否称职,由国家权力机关评判,其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政治责任。

3. 简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依证据的不同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指利用录音、录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等进行察看、检验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4. 简述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

【答案】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必须符合行政的一般要求,其中包含着及时的要求。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可能更重视效率,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尽可能快地处理是其内含的要求。

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以明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符合法定条件应及时受理;

(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按照审理期限及时审结案件;

(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复议案件经审理后,复议机构应迅速拟定复议决定书,并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尽速签发;

(4)对复议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责成其履行,并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论述题

5. 试分析我国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答案】(1)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内在要求。一般而言,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必然也必须有相应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小对作为其法律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难以真正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也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2)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3)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法院对行政法规没有司法审查权; 对规章具有一定限度的司法审查权,即应当对规章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判断,对合法有效的规章子以适用,对不合法的规章选择不适用,这只是一种选择适用权,法官不能在判决中宣布不合法的规章无效; 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强度大于对规章的审查强度,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4)可见,在我国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非常有限。具体而言,

①人民法院只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②人民法院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之后,只有选择适用权;

③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直接作出司法判决的权力:

④人民法院不能撤销违法的行政规章或者宣布其无效;

⑤人民法院在某一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违法行政规章的不予适用,并不具有当然的普遍约束力。

(5)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完善。根据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对健全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的需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

①修定法律,明确法律依据,依法保障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威性。可以通过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