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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答案】行政机关管理手段是行政机关职权行使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运用的主要行政管理手段有: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签订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2.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中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答案】(1)含义:所谓“起诉不停止执行”是指行政诉讼中,原行政决定并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

(2)理由与根据: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它以国家意志先定力理论为依据。即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具有国家决定的法律效力,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顺利行使职权; 从行政管理实践看,如果行政决定因起诉中断执行,就有可能在起诉情况较多时,使整个行政管理陷于瘫痪,将不利于公共利益,也影响公众的利益;

(3)“原则”的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 结合行政处罚法,简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类型。

【答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

①概念

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②包括以下形式:

a.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b. 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c.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是指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者禁止进入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

(2)财产罚

①概念

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

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a. 罚款

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

b. 没收

没收是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3)行为罚

①概念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

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a.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企业和工商个体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

b.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形式。

(4)申诫罚

①概念

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者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a. 警告

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

b.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兔其再犯的处罚形式。

4. 简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几种方式。

【答案】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以下三种情形:

(1)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冉审;

(3)当事人对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在判决、调解书生效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再审。

二、论述题

5. 试分析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答案】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国家赔偿责仟属于民事责仟还是国家责仟:国家赔偿责仟属于代位责仟还是自己责仟。对于前者,主要有以下两种制度及相应理论:

(1)国家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这种制度及理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较流行。按照普通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人都受同一法律支配,无论是国家机关的过错还是公民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2)国家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责任。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故将此种责仟归属于国家责仟更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确认了国家赔偿的国家责任性质,从立法上完成了从民事赔偿责任向国家赔偿责任的过渡。对十后者,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儿种学说:

①代位责任说。该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是公务员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由国家代为承担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