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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确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的原则及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选择。

【答案】确立计算标准的原则是指国家确立计算标准时所遵循或者依据的准责。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在已经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中,其计算标准大致根据以下四种原则确立:

(1)惩罚性原则

即支付的赔偿数额超出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带有惩罚性质。

(2)补偿性原则

即支付的赔偿金能够填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使其合法权益恢复到受害前的状态。按照该标准,国家支付的赔偿额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当。

(3)损益相抵原则

在国外,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还有一种损益相抵原则,即受害人因同一损害从不同渠道获得赔偿,国家只支付赔偿总额中减去己获赔偿金的余下部分。

(4)抚慰性原则

即支付的赔偿金不以补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标,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按该标准,国家支付的赔偿额往往少于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

按照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计算标准原则上采取补偿性标准,但在个别情况,采取抚慰标准。

2. 简述人民法院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方式。

【答案】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属十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具体来说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类:

(1)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的主要监督方式是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通过审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违法行为予以撤销,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测试有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变更,或者是对违法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参照适用以及责令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来实现。

(2)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建议处分在违法行政行为中有过错的国家公务员的方式实现行政法制监督。

3. 结合行政复议法,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答案】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我国行政复议的排除的事项包括:

(1)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政府规章; 省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还可对规章进行参照性审查。

(2)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学理上认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都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内部行政行为“效力外部化”,受其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的。

(3)居间行为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其约束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中对赔偿问题的调解等,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4. 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会侵犯到哪些人的合法权益?

【答案】(1)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他可能对行政机关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是行政机关如果将该出发行为撤销或者减轻对加害人的处罚,就相当于行政机关对加害人没有处罚或者处罚过轻。

(2)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以后不仅仅你创设、变更或者废弃某种法律关系,而且也引起所有的确定力、拘束力以及执行力等特权,使当事人对其信赖并予遵守而形成的法律的安定性及法律的确定性,尤其是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时效已经得时候,行政机关的撤销或者变更行为往往会打破这种安定性和确定性,侵害信赖人的信赖利益。

二、论述题

5. 论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答案】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

①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作为生产或经营主体的市场经济组织,为了自身利益需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来组织生产和销售,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也会对企业的数量、产量、从业人数、产品种类等产生影响。

特别是在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的国家,市场经济规律对经济活动的调控作用还不能完全发挥,由此会引起产业结构不合理,劳动力分布不平衡等失控现象。通过行政许可这一法律手段,有利于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引导经济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②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通过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对许可申请人生产、经营能力、条件等进行审查,能有效地防止不具备该项生产、经营条件的经济组织去从事该项经营活动,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通过行政许可手段,可以促进具备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防止违法活动和不正当竞争。

③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能有效地管理社会生产和经营,使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是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行政许可制度还能控制环境污染,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生活和生态平衡的活动予以控制,从而避免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④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在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和国力有着明显的差别。因而,行政许可制度成为各国加强经济宏观调控、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正常秩序,保障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⑤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国家行政卞体通过运用行政许可制度,对武器、爆破物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持有、销售等进行有效控制; 对药品、食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进行有效控制,只允许符合条件者从事这些特殊行业的活动,从而保证公共安全,为社会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2)行政许可制度的消极作用

①如果不对这一制度加以严密的规范和控制,可能会导致各种腐败现象。在现代国家,随着行政权力的拓展,行政官员利用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利用行政许可权贪污受贿的现象日益增多。

我们在充分运用行政许可制度的同时,必须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规范,并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调整行政许可的范围,一方面取消不必要的许可制度,另一方面强化社会必需的许可制度,从而使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和完善,防止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行政许可权贪污腐败、鱼肉人民,防止行政许可重叠交叉,提高行政效率。

②许可是建立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基础上的制度。被许可人一旦取得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有了法律的特殊保护,也可能失去积极的竞争或者进取精神,使其停滞不前,没有危机感。而没有获得许可的那部分人,即使之后不断进取,达到了许可的标准条件,也会因数额的客观限制等,无法再获得许可,与被许可人竞争。

③如果行政许可制度运用过滥、范围过宽,还会室息社会成员的活动,使社会发展减少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