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9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请以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例,说明我国公司法是否坚持资本充实原则? (提示:列举四个方面的规定即可)
【答案】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从我国《公司法》的下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坚持资本充实原则:
(1)《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下: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 简述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的特点。
【答案】(1)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2)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的特点
①重整制度采取社会本位的立场。在重组中往往只考虑重组双方的利益,尤其是重组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不同的是,重整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公司、债权人、股东、职工等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社会为本位。
②公司重整起因仅限于有破产原因出现,侵害到债权人利益。
③重整参与人更为广泛。重整提起人不仅包括公司董事,还包括债权人,公司的股东(比如占股权10%的股东),而且他们作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参与表决。
④重整措施更为多样。具体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妥协、让步,公司的转让、合并、分立,追加投资、特殊的债权处置等。与重组相比较,重整的最大特色在于导入了司法程序,确立了法院在重整中的主导地位。
3. 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之处。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对于船舶,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航次租船合同只是由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舱位,并不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无权调度使用船舶。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而航次租船则由出租人负责营运。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出租人只负有关船舶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应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只负担支付运费以及约定的装卸费。
(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都要支付租金,但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船舶和所租用的时间计算,而航次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舱容或者货物的重量计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进的船舶有指挥调度权,可以按自己的经营目的在租期内调度使用,而不受出租人的制约。这说明承租人对船舶行使了占有支配权。尽管船员是由出租人配备的,但出租人配各船员的目的并不在于占有支配船舶,而是为承租人提供劳务; 另一方面,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和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可见,定期租船合同完全具备了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应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4. 简述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答案】(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①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完整的合同格式,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都属于性规范,仅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故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度较大;
③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的约定;
④提单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作用与班轮运输不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承租人手里仅仅作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约定。
(2)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①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和供应品等。出租人对船舶拥有占有权和处分权,并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
②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的舱位,负责船舶营运安排,负责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
③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租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3)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①光船租船合同。出租人仅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把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都转移给了承租人;
②出租人除提供适航船舶和备有船舶文书外,不承担其他义务。承租人有权指派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完全承担船舶在营运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船舶的一切开支与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5. 简述商事名称的特点及构成要素。
【答案】商事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商事名称的特点
其法律特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①商事名称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医此商号不等于商主体。
②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③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即,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这一特征的意义在于,在一些国家中,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可以与自然人的名称相竞合。
(2)商事名称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商事名称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第二部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 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 第四部分是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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