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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9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航次租船合同与件杂货运输合同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是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与件杂货运输合同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包括:

(1)二者运输方式不同。件杂货运输的船舶定时、定航线、定港口; 航次租船运输的船舶随货源而调度,到离港时间、航线和停靠港口分别由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

(2)二者合同形式不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单是其书面凭证; 航次租船合同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二者舱位使用不同。件杂货运输合同注重的是托运,既可以是大批量货物,也可以是小批量货物,只要舱位有空闲,承运人可以自由使用; 航次租船合同包定整船或者一个舱位,即使有空余舱位,非经承租人许可,出租人也不得使用。

(4)二者使用船舶不同。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船舶相对固定,货物必须适合于船舶; 航次租船合同的货物是特定的,船舶必须适合于货物。

2. 简述我国建立“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答案】“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又称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二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剥夺,因此,其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的; 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非普遍适用的。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情况。

(1)“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而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此却并无规定,致使法院对此类案件无法处理。因此在我国有必要建立“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2)“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己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巧条第7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但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巧条第7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仟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③这一规定贯彻的是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必须达到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本规模,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生产经营中的风险提供保障。当股东违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时,其生产经营的风险实际上转移给了公司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它与西方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共同之处,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3. 试述公司目的范围对于公司权利能力的影响。

【答案】公司权利能力,即公司法人作为商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是,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目的范围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历史上两大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曾在原则上抽象地认为,公司权利能力应受其目的限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曾经确立了“越权行为”原则,认为公司只能在其章程所规定的经营目的范围内活动,如超出此范围(例如订立合同),其行为无效(无权利能力)。

(2)世界各国现行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严格限制公司能力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所以对这种理论的解释也逐渐放宽,到现在已经完全放弃了该理论。例如,在意大利、瑞士、土耳其以及泰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己明确规定,除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外,法人的权利能力完全与自然人相同,法人目的事业范围根本不构成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通过立法,相继废止了公司章程的目的条款。

因此,公司章程中所定的公司目的和营业范围,不能再认为是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4. 公司章程的效力。

【答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与章程的性质和效力相适应,章程一经生效,应保持其内容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加以变更。如因内、外部情况变化确需加以修改的,须遵守法定程序,变更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包括: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而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

(3)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起到信息披露和公示的作用。

5. 试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答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1)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容

①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

②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

③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

④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

(2)票据行为无因性在票据法上的体现

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上的重要体现是阻隔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对于抗辩切断制度,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3条做了如下的规定: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