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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9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海事法院对船舶碰撞拥有管辖权的情形。

【答案】对于涉外船舶碰撞案件,根据《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下列索赔诉讼,我国海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1)船舶碰撞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船舶碰撞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

(3)船舶碰撞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

2.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凡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都有下限和上限的规定,一般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30人或50人以下; 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一般仅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规定。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除采取“出资平等制”或“复数股份制”的国家外,一般不分为股份,每个股东只有一份出资,但其数额可以不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亦较简单、灵活,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程序亦较简便。

(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但因其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资本又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故股东相互间又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的色彩,这就决定了此种公司一般是适合于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

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应按什么原则办理?

【答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也就是责任基金的分配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1)海事赔偿的发生仅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应分别以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赔偿,责任基金不足赔偿的,由各请求人按比例受偿。

(2)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的,人身伤亡基金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并列,从财产损害赔偿基金中按比例受偿。

(3)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且财产损害中又包括了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的,在不影响第二项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4. 简述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答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5. 简述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的关系。

【答案】(1)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证券上市具有重要意义:

①使证券的流通(自由买卖)成为可能,市场的作用得到广泛充分的发挥;

②扩大了上市公司的影响,为上市公司进一步筹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③使投资者的投资可得到及时的变现,同时,也为投资者避险提供了条件;

④使上市公司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2)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证券交易的主要特征是:

①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证券交易不仅仅是有一定价值的财产的买卖,而且是与财产相关的权利的买卖,如股票上的股权、债券中的债权等。

②它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由于每一种证券的面值设计是一致的,所代表的权利内容也是一致的,所以证券具有标准化合同的性质,当事人买卖证券时除了可以选择品种数量和价格以外,其他均需依统一的规则进行。

③它是一种己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无论是证券内容还是证券形式,都是经法定的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 证券己经依法发行且已经到达原始投资者手中。

(3)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后续; 证券上市主要是在一级市场上发生的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是在二级市场上发生的交易行为。

6. 简述重整原因及重整程序启动的效力。

【答案】(1)重整原因是重整程序开始的必备条件,债务人进行重整必须具各重整原因。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可以认为,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除了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的原因之外,债务人即便没有达到破产清算的界限,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也可以开始破产重整程序。

(2)重整程序启动的效力

重整程序的启动效力非常强,它终止所有的执行程序,包括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 ①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③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④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二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但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7. 简述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条件和权利。

【答案】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但是由于破产法同时规定有债权申报制度,未如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被剥夺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所以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能够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必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债权人会议成员依法享有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和在会议上发言、询问、表决等权利。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法在未放弃其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时,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于债权人会议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均可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