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9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破产无效行为及其认定。
【答案】(1)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后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⑤放弃自己的债权。
(2)破产无效行为是通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来认定的。该撤销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法律规定可撤销的行为,均是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不在撤销之列。
②债务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明显不公正的性质。
③撤销权的设置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正当损害。
④撤销权只能在法定期间内构成,并得在规定时效期间内行使。
(3)撤销权虽是为债权人之利益设立的,但只能由清算组行使。清算组在主张撤销权时,应对违法行为的存在负举证责任。清算组只要证明破产企业在法定期间进行了这些行为,法律均推定为可撤销行为。如果相对人或破产企业主张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撤销的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应举证说明,如被认定无偿转计的财产是否是以实物或劳务为对价有偿转让的,被认定放弃的债权是否是因抵销而消灭,被认为提前清偿的债务,在撤销期外当事人是否已有变更清偿期的协议,为债务提供的物权担保是否是依当事人在撤销期外己有的协议进行等等。
2. 简述比较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答案】(1)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虚假行为、伪装表示、通谋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
①各方表意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真意都不相符;
②表意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③双方就非真意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通谋虚伪表示以各方表意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如果通谋虚伪表示是向第三人发出的,则第三人是否知道该行为属于虚伪表示,不影响其效力。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2)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不正当的利益而通谋。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3)二者的比较
①通谋虚伪表示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不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还指当事人通谋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②通谋虚伪表示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的通谋; 恶意串通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而且包括一方当事人与另一力一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通谋。
③通谋虚伪表示并没有对行为目的进行特殊要求; 而恶意串通无论属于何种通谋,均应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即存在目的违法性。
3. 商法的特征。
【答案】商法的基本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商法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日的及商立法和司法之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此外,商法所特有的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如关于商法规则的灵活性、迅捷性、合同形式、利率、结算、税收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也无不以营利之特性为出发点。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商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对象不是一般人,其法律规则的适用也不是一般和普通的,而是特定的。它或者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多数国家法律规定,非商人和商行为者,不得适用商法。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商法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同时,由于商法规范本身必须及时反映现实商事交易活动的需求,因而与一般法律相比,商法的修改更为频繁,具有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它又不同于普通私法,是一种特别私法规范体系。在这样一种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是核心,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
(5)商法的国际性
21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两种倾向:①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 ②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彼此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今天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的国际性色彩。
4.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案】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标准确定:
(1)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①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②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③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①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海损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
②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到付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运费损失的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货物牺牲而无须支付的营运费计算。
5. 简述海商法上船舶的特征。
【答案】船舶是指海船及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舰。《海商法》适用的船舶,通常有以下特点:
(1)海船或海上移动式装置
①《海商法》第3条适用的海船,通常指在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上用于商业性或生产性航行的20总吨以上并依《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
②根据《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的规定,凡处于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上的渔船、体育运动船,船舶上的救生艇筏以及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只要与海船之间发生了船舶碰撞或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即使其小于20总吨,并且不能依《船舶登记条例》登记为海船,仍可比照适用海船的规定。
③根据《海商法》第11章,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300总吨以上的并从事远洋作业的船舶方可成为该特定法律制度适用的船舶。
(2)不适用于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这是《海商法》从船舶的使用目的上所加的限制。
一般来说,仅仅从广义的船舶形态上并不能正确地认定船舶的使用目的。在确定特定船舶是否适用《海商法》时,只能基于该船舶在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当时,是否符合《海商法》
第3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对船舶使用目的的规定。《海商法》只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各主体从事的民事或商事的行为,而用于军事的和政府公务的船舶,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具有公法的性质,不应由《海商法》调整。
6. 民事保证和票据保证的区别。
【答案】票据保证又称票据法上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民事保证又称担保法上的保证、普通民事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