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9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请对该条进行法理分析。
【答案】(1)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及法律规定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对《海商法》第272条的法理评析
①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法律关系发生集中在某个地域,而这种地域的选择影响到各方利益的博弈。船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选择哪个法院管辖就显得尤为重要。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管辖有利于公平的解决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②体现了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作为国际私法上准据法适用的原则之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样是法理上原则的一种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③体现了效率价值
船舶法律关系比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复杂的多,其不仅涉及船舶的所有权、使用权,同时关系船舶所经地的法律权益。在解决因船舶所生诉讼时,有时候不能照顾所有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公平解决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伤害一些主体利益,但是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可以更快的解决纠纷,体现了效率原则。
2. 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
【答案】(1)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
不足额保险合同。
(2)对于足额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对于不足额保险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答案】(1)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各国并无特别的限制。凡有行为能力者,无论其是否为债权人均可选任,但基于破产清算人系专司管理和清算事务,故以会计师、律师或其他通晓计算、经营、法律、经贸知识的机构或人员为宜。原则上,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 试述确定海难救助报酬的原则及应考虑的因素。
【答案】(1)海难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2)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种因素: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②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③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④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⑤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⑥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⑦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各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③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⑨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⑩救助设备的使用情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5.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答案】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在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
(1)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地役权基于合同关系产生,是一种独立
的用益物权形态。
(2)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相邻关系必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而地役权发生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相邻关系在调整相邻关系时注重习惯的运用,而地役权在调整相邻关系中侧重的则是当事人的自治性。
(3)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相邻关系的种类和范围,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制。地役权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相邻权之外的自治空间,其调节利用的限度更大。
(4)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相邻关系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既是否有偿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5)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6. 试比较破产抵销权和民法上的抵销权。
【答案】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我国合同法设立抵销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互为实际履行债务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破产抵销权,是指在破产宣告时,与破产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破产人的债权抵销其对破产人所负债务的权利。破产抵销权的基础是民法中债的抵销原理,是民法中的抵销权在债务人破产情形下的扩张适用。由于破产抵销权融入了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因素,因此其与民法中的抵销权存在一定差异。
(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破产债权人;
(2)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3)破产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成立于破产宣告前,破产人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所有的对外债权都属于破产财产,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受偿的保障。
7.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交费宽限期条款和复效条款。
【答案】(1)交费宽限期条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该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复效条款
合同效力依照以上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力一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过,保险人依照该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对保险人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