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法学综合(民法学、刑法学、国际经济法)之民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亲权
【答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基本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作为身份权的一种,亲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3)亲权具有专属性。(4)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2. 简述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答案】(1)共同共有的含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①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者是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合同约定的。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产生,而丧失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
②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所以,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
③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伙人可以按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
(3)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某个或者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
①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③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由于共同共有主要是
因婚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更密切的关系,因此,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份额(这种份额是潜在的)。
④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 同时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共有物灭失、转让给他人等。
3. 用益物权
【答案】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4. 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
【答案】(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
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 设立都需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
①设立的对象不同。抵押权设立的对象一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人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立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②设立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船舶抵押权是在海上融资活动中产生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5. 遗嘱继承
【答案】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由于遗嘱反映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继承是对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意愿的实现,所以遗嘱继承又称为意定继承。
6. 事实行为
【答案】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
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事实行为包含当事人的意思,但其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意思表示的影响,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 名誉权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力一式加以丑化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特征: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去世后,其名誉依然应当受到保护; 名誉权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
8. 诉讼时效的中断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己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二、简答题
9. 比较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
【答案】(1)二者的概念
①信赖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的有效而可得到的利益,理论上也将信赖利益归纳为当事人因相信该法律行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也称消极行为上或消极契约上利益。
②履行利益是指因债务的正确履行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理论卜也从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角度界定履行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获实现而产生的损害。
(2)二者的相同点
①二者都是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造成利益人的损害。
②二者都是民事领域的利益,属于私法利益。
(3)二者的不同点
①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信赖利益这一概念一般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意义上使用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多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场合,如缔约过失等。履行利益则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之中,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不存在履行利益的问题。
②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与债务正确履行的结果一致,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与赔偿权利人未曾信赖特定法律行为有效时的状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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