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安徽师范大学Z1804民法学1之民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相邻关系

【答案】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特征包括:①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②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③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2. 私法自治原则

【答案】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有学者说:“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作‘私法自治’。”现代西方国家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有所加强,学者提出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又称合同公正)结合的理论。对自愿原则的扩大解释(自愿包括自主),和当代西力一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限制大体一致。

3. 肖像权

【答案】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再现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形象加以再现的权利。②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的权利。使用的方式为公开展示,对肖像的使用需以肖像的物质载体为媒介,这是区分再现权和使用权的基点。

4. 民事责仟的竞合

【答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5. 物权与准物权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6. 意思表示

【答案】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一客观要素构成。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意思表示可以划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7. 相邻权和地役权

【答案】(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相同点:①产生原因相同; ②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 ③在法律救济途径上,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差异:①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 ②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 ③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 ④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 ⑤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

8.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简答题

9. 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答案】遗嘱的内容主要涉及遗嘱人对其死后遗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继承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到遗产的归属及社会交易的安全。因此,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方能有效成立。遗嘱的有效要件有:

(1)主体要件

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一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行为能力人并无遗嘱能力,对遗嘱能力的判断应以设立遗嘱时为准。

(2)客体要件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上述三项为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遗嘱有效成立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

①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

②自书遗嘱全文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注明地点、时间,且由本人签章。

③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分别签章。 ④录音遗嘱的作成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⑤口头遗嘱发生在危急情况下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0.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私权是公民对其私生活信息的控制权,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但又并非仅仅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它是宪法所应该保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名誉权为公民和法人共享; 而隐私权专属于公民。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关该公民的任何法律上保护不被非法公开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3)侵害行为的性质不同。侵害隐私权所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侵害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是假的。同时,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针对个人事务的。隐私权人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享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而名誉权是客观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此项权利是不能由当事人抛弃的。

(4)抗辩事由不同。在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时,可以所涉内容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 而侵害隐私权时无此抗辩事由。

(5)侵权方式不同。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是通过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伪事实而影响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对受害人名誉的评价; 而侵害他人隐私权,则不以向第三人传播为要件,也不论是否有利于受害人。

(6)保护方法不同。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除了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保护外,还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但一般而言对隐私权的保护则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救济。当事人的隐私一旦被披露就覆水难收,由此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所造成的人格损害也难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