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师范大学Z1804民法学1之民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答案】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包括:①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非有效,亦非无效。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③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 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2. 无名合同
【答案】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的类型包括:①纯无名合同,即以大量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②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③准棍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 民事损害
【答案】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 ②损害的确定性; 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4. 法人清算
【答案】企业法人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指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组织。依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企业法人清算组织的产生,有以下类型:①由法律规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②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③由主管机关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④由法院指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5. 名称权
【答案】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名称权的主体,《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鉴于《民法通则》制定的时代背景,对这一规定应当作扩大解释,即名称权的主体不限于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成立的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均可作为名称权的主体。
6. 民事义务
【答案】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民事义务的含义阐释如下:①民事义务的产生依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②民事义务的作用方式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即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③民事义务的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
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包括:①主合同义务; ②从合同义务; ③附随义务; ④不真正义务。
7. 财产流转关系
【答案】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小同形式。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转让关系,如财产的赠与与继承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8. 身体权
【答案】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①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②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二、简答题
9. 简述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标准以及将民法置于私法范畴的意义。
【答案】(1)将法律区分为私法和公法是民法法系国家沿用罗马法的一种法的分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①利益说,此种观点认为保护公益的法律为公法,保护私益的法律为私法;
②意思说,此种观点认为规范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范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该说也称“隶属说”,主张调整隶属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③主体说,此种观点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
也有不少学者极力反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认为这种分类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在我国现阶段,公法、私法的划分是必要的。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
①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的范畴内,当事人应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
②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将民法归入私法的范畴,强调对自然人权利的充分保护,对于培育和发展自然人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民法主要是私法,民法要以确认和保护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自然人真正理解和遵循民法,也就意味着每个自然人懂得自己享有何种民事权利,懂得捍卫自己和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也就意味着每个自然人都会平等地对待他人,并要求他人平等地对待自己。这些无疑是社会主义法治所需要的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
③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明确民法为私法,就是要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应尽量限制强行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一般而言,有约定时则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中要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行为所施加的限制。有关这些规则应由经济法而不是民法予以规定。
10.简述我国民法领域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答案】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因而判例法不属于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虽为成文法国家,但建立判例制度不仅将我国历史上重视判例的做法得以保持和发展,而且也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向。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
(1)判例法与成文法各具特点,很难说谁优谁劣
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优劣,最佳办法是将两者融为一体,相互取长补短。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两大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相互接近和融合,出现了一种“趋同现象”。
(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制度有助于法官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
判例本身是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样板,因此遵循先例,实际上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确保同案同判和司法统一。
(3)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目前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特别是由于立法尚不完善,因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就需要通过判例对此种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因为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法官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对法律的适用和准确的裁判起示范作用的先例的拘束。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也可以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
(4)有利于尽快提高法官裁判质量
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裁判质量,需要通过建立判例制度,为法官制作判决书提供良好的样板。成文法不可能穷尽概括民法调整的全部社会关系,判例法制度具有提高效率、灵活适应新情况的优点。每一个先例都是在事实的认定和说理方面的标本,法官必须要按照先例来制作判决书,既要讲清楚事实,又要讲清楚道理,做到严格司法、以理服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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