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工商大学保险学原理(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承受的赔款
【答案】承受的赔款是指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付的赔款,既包括己付赔款,又包括未决赔款。用公式表示为:
承受的赔款=已付赔款+今年提取的赔款准备金-上年赔款准备金
2. 碰撞责任
【答案】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可以划分为碰撞责任与非碰撞责任。其中,碰撞责任指保险标的与其他物体碰撞并造成对方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
3. 收入保险
【答案】收入保险是指承保与工作能力的暂时或永久地、部分地丧失有关的经济损失。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以未来和过去的时间要素为标准。损失分担学说的倡导人,德国保险学家华格纳及其他学者认为,收入能力的损失是未来可能得到的财产的损失。这个财产现在不存在,它是由未来的努力而获得的工资、利息、收入、房租等构成。这种收入能力的丧失,对个人来说是由于死亡、疾病、衰老、失业等; 对企业来说,是由于灾害事故的发生而营业中断、房租损失等。收入损失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与此相适应,收入保险也可分为个人收入保险和企业收入保险。前者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失业保险、收入补偿保险等; 后者包括营业中断保险、房租损失保险等。
4. 营销组合策略
【答案】营销组合策略是指用来满足目标市场内保险消费者需求的综合营销手段。它包括:①险种策略,主要有险种开发策略、险种组合策略和险种周期生命策略等; ②费率策略,是保险市场营销组合策略中最活跃的策略,它与其他策略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包括低价策略、高价策略、优惠价策略、差异价策略等; ③促销策略,主要包括广告促销、公共关系促销和人员促销三种策略。
5. 纯粹风险
【答案】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人的生老病死等,均属此类风险。
6. 权利代位
【答案】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
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7. 保险市场需求弹性
【答案】保险需求弹性是指保险需求对其诸影响因素变动的反应程度,通常用需求弹性系数来表示,即:
式中:D ——保险需求; △D ——保险需求的变动; f ——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 △f ——影响保险
需求的因素的变动。
8.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答案】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的信用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信用关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的信用,例如,卖方(权利人)担心买方不付款或不能如期付款而要求保险人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如出口信用保险等。
保证保险则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其负赔偿责任。例如,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和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后20个月内支付工程项目,业主(权利人)为能按时接收完工项目,要求承包人(被保证人)提供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证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而使业主(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保证人)给予赔偿。保证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有些国家如美国规定,该业务必须是政府批准的具有可靠偿付能力和专业人员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保证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遭受的损失。二是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挪用款项等行为而使雇主受到的经济损失。忠诚保证保险按照雇主的要求可以投保其所有雇员,也可投保其指定的某些雇员。
二、简答题
9. 简述保险利益(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与位伴原则三者之间的联系。
【答案】(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2)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3)位伴原则,也称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4)上述三个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保险利益原则是其他两个原则的制定前提,保险利益原则为补偿原则提供了依据
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投保人依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人在保险利益的限度内支付保险赔款或保险金,这样就可以实现在被保险人得到充分补偿的前提下,有效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所以保险利益为投保人取得保险保障和保险人的保险补偿提供了客观的依据,否则,保险保障和保险赔偿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也可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②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时必须满足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③位伴原则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能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执行
因为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得超过其所遭受的损害,而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有权对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由于被保险人同时拥有两方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结果,将使其就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害获得双重的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害的补偿,这不符合损失补偿的原则。所以在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后,应当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10.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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