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烟台大学法学院822法学综合二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
【答案】(1)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即国家权力在同一层次上的划分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政体就是政权组织形式。
(2)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由于各国具体历史条件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但大致可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
(3)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的区别在于:
①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②政体只是粗略地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于说明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③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是对政体的具体化。
2. 宪法实施评价
【答案】宪法实施评价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它反映了评价主体对宪法及其实施的态度和倾向。宪法实施评价包括实施行为评价和实施结果评价。
3. 不成文宪法
【答案】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所以,不成文宪法不在于没有文字形式的宪法规范,而在于它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制定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4. 名义宪法与语义宪法
【答案】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5. 事先审查
【答案】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生效之前就对其合宪性予以审查的一类宪法审查方法。从立法的准备阶段到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司法机关都应到场参加,提出建议和意见,纠正违法的立法行为。立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在司法机关监督审查的视线内。事先审查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不正当立法的出台,避免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同时又维护了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6.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答案】(1)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①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②就其行为特性来说也应该径渭分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7. 宪法基本原则
【答案】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它是对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其一般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和抽象性四个基本特征。
8. 人身自由
【答案】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山的先决条件。人身自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二、简答题
9. 制宪权的性质是什么? 如何理解制宪权行使的界限。
【答案】(1)制宪权的性质
①制宪权实际上是国家统治的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②制宪权决定具体权力活动方式与界限,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效力,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
③由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由制宪权所决定,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形态。不能简单地把制宪权表述为始原性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冲突。
(2)宪法制定权的界限
制宪权主体在运用制宪权时是否应受限制,制宪权形态中是否存在“绝对意志的自山”,这是涉及制宪权界限的基本理论问题。虽然制宪权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宪权的行使是不受任何界限的。实际上,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 ①受制宪目的的制约
a. 制宪目的是把社会共同体规定为政治上的统一整体,从而确定国家权力活动的组织体系与原则,确立公民的宪法地位,以形成社会的共同意思,使宪法获得正当性。
b. 制宪目的的合理性与制宪权的合法性并不是始终相吻合的,具有合理性的制宪内容有时也可能是通过不合法的程序得到体现的。同样,不合理的制宪内容也有可能是通过合法程序得到体现的。 ②受法的理念的制约a. 制宪是一种法的现象,在法的领域内进行,其活动受法的原理的制约。 b. 制宪过程中存在的法的理念和制宪者头脑中形成的法的理念在实践中合为一体,成为指导制宪的一种原理。
c. 就特定国家制宪过程而言,都存在着制宪原则与具体的立宪技术方面的要求。这些原则与要求实际上起着制约制宪活动的作用。
③受自然法的制约
a. 制宪过程必须尊重人权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价值。不尊重人权的任何制宪活动,背离宪法正当性的价值,都有可能失去其存在基础。
b. 自然权利实际上约束着制宪权,漠视自然权利的制宪权不具有正当性。
④受国际法的制约
这种制约主要表现在,战败国的制宪权受战胜国宪法的影响或国际条约的影响。
10.《立法法》在实际中真正发挥作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立法法》对宪法所确定的保障制度作了许多补充性规定,具体包括:①对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作出了较为清晰的划分,防止越权立法; ②明确规定了以宪法为最高法的法律等级体系; ③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但是《立法法》想要真正的发挥以上几个方面对宪法的保障制度的作用,还需要内部与外部的条件。
(1)自身条件
立法法要发挥其作用应该首先完善其自身条件,主要指完善其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包括以下儿个方面:
①立法法第88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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