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3经济法学(经济法80分,商法70分)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承兑
【答案】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承兑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①承兑是一种附属性的票据行为,它以存在有效的出票行为为前提;
②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的付款人不可能为承兑行为;
③承兑是汇票付款人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④承兑是要式行为,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
2. 公司
【答案】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成立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传统的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特征。
3. 地役权
【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4. 有价证券
【答案】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的可流通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其中,汇票、支票、本票又称为票据,票据、债券、存款单都是表彰金钱债权的证券,因此又称为“金钱证券”; 而仓单和提单则是表彰一定物品的交付请求权的证券,在学说上又称为“物品证券”。
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证券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其发生或行使等都必须依据证券。有价证券所设定的权利的移转,也必须是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二、简答题
5. 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之处。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对于船舶,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航次租船合同只是由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舱位,并不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无权调度使用船舶。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而航次租船则由出租人负责营运。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出租人只负有关船舶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应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只负担支付运费以及约定的装卸费。
(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都要支付租金,但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船舶和所租用的时间计算,而航次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舱容或者货物的重量计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进的船舶有指挥调度权,可以按自己的经营目的在租期内调度使用,而不受出租人的制约。这说明承租人对船舶行使了占有支配权。尽管船员是由出租人配备的,但出租人配各船员的目的并不在于占有支配船舶,而是为承租人提供劳务; 另一方面,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和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可见,定期租船合同完全具备了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应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6. 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答案】(1)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实现重整目的的最后一个环节。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计划的监督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计划的执行期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于此情形,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其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须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7. 试列举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答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表现在:
(1)我国采取破产申请主义,因此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2)破产程序开始后,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拟定和解协议草案之后,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以多数票通过,和解期间如果出
现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终结和解程序,宣告破产。
(4)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并将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5)在破产程序中,有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论述题
8. 试述商业辅助人及其类型划分。
【答案】(1)商业辅助人的概念
商业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商业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本身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商业辅助人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2)商业辅助人的类型划分
商业辅助人相对于商主体,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存在。因商主体授权的方式和范围而导致的商业辅助人在商主体内部的不同地位,形成了不同种类的商业辅助人,进而构成了商主体与商业辅助人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①基于委任关系产生的商业辅助人
商主体授予商业辅助人代理权,委托其代商主体为法律行为。基于这种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商业辅助人主要为经理人、代办人。
a. 经理人是商法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其所享有的特殊权能一一经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代办人以商主体的特别授权一一代办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b. 经理权与代办权的差别
第一,经理权的权限范围比代办权广泛。
只有商主体才可以聘用经理人,授予其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聘用经理人,不可以授予经理权; 但小商人可以聘用代办人,可以授予代办权。
第二,经理权必须由商主体亲自授予; 代办权不需要由商主体亲自授予,商主体的代理人也可以授予代办权。
第三,经理权必须通过明示来授予:代办权可以通过默示来授予。
第四,在商事交往中,经理人对于他所经营的商事拥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所有代理权; 代办人的代理权通常在法律上已经被严格局限于一定的业务范围之中。
第五,经理人的签字可以附有标明经理权的附加标记; 而代办人的签字只能附有表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第六,经理权必须履行工商登记; 代办权则不必。
第七,经理权可以被分为共同经理权和分经理权; 代办权则可以被分为全权代办权、种类代办权、特种代办权、总代办权等多种类型。
第八,代办权的转让与经理权的转让也不完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