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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618民商法之《商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法的体系

【答案】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内容。现代商法在体系上打破了传统商法的格局,形成了商事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这样一个商法体系。

2. 受益人

【答案】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并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对象,在人身死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常会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受领人。

受益人具有如下特征:

①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④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3. 提示承兑

【答案】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请示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为提示承兑的行为人称提示人。付款人称被提示人。

4. 保险价值

【答案】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5. 复保险合同

【答案】(1)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2)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金。

二、简答题

6. 简述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答案】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此款规定明确了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和例外。

(1)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资金关系,也可能是交易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这种关系中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即是说,即使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的前手行使抗辩权,他也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即不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情形,也就是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十问题的规定》第巧条规定,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持票人未履行该约

定的义务。

②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在此类情形,持票人当然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在实践中,取得票据的非法手段还包括抢夺、抢劫、恐吓及其他暴力行为,在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中取得票据也属于这一范畴。

③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这即是《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之但书规定:“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④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以及因其他原因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7. 依我国《海商法》规定,海难救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1)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

海难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财产,不包括人命。海难救助的财产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

(2)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

海难救助行为必须直接及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救助对象,如果救助的对象在其他地点,则不能成立海难救助。同时,救助方一般也应位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3)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

海难是救助的前提,救助是发生海难的后果,无海难则无救助。因此,海难救助的对象必须遭遇海难。

(4)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

在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必须是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救助方的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对被救助人负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人不具有救助人资格。负有救助义务的救助包括法律约束的救助和合同约束的救助。

(5)救助必须获得效果

海难救助的日的是使被救助标的脱离危险,如果救助没有获得任何效果,就失去了救助的意义,救助人就无权请求被救助方支付报酬。

8. 简述商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

【答案】(1)商行为的含义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概念,关于商行为的概念,学界有三种一下观点:

①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②不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非商主体亦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③认为商行为乃直接以交换为目的追求营利的行为。一般意义上,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2)商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①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商行为本质上为市场行为,其根本目标乃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此即其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使商行为区别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公益行为等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在传统商法之立法与理论上,大多将这种营利目的理解为行为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

②商行为是经营性(营业性)行为

这种经营性也被称为营业性。经营性表明行为主体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

③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从各国商事立法的情况来看,往往规定商主体即以商行为为业者,而商行为即商主体所实施的营业行为,表现出互为因果的关系。

④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商行为也往往被称为市场行为、交易行为或市场交易行为,系以商事交易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商行为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商行为强调公开性,商行为注重商事效率与外观主义。

9. 简述商事登记的效力。

【答案】(1)对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

各国法律中关于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尽相同,其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形:

①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