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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3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答案】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夏代的刑罚适用制度。不辜,指相对所追诉罪刑,应判处无罪或轻罪的人,即对本罪是无辜的人:小经,指小按照经常做法,即违反常规、一般行为规范的人。这项制度的要求就是宁可漏杀有罪,也不能错杀无辜,是对“疑罪”进行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慎刑思想。

2. 通政使司

【答案】通政使司是明初在削弱r}相职权时所建立的一个衙门,设通政使一人,左、右通政各一人,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凡内外大臣奏章,必须经由通政使司转达皇帝,从而剥夺了垂相查阅奏章的权力。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通观明代政治,在皇权专制极端发展和宦官专权祸国的情况下,通政使司很难正常行驶职权。

3. 重罪十条

【答案】“重罪十条”首先正式规定于《北齐律》中,是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而设。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4. 城旦春

【答案】城旦春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人处以城旦春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春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二、简述题

5. 简述汉代的诉讼程序。

【答案】汉代诉讼程序大致如下:

(1)告幼。汉代的起诉叫“告勃”,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

的“自诉”; 另一方面指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夕、“举勃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程序逐级“告勃”,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2)逮捕和羁押。官府接到告勤,就要立即逮捕,进行羁押。汉律对不同身份的人在逮捕和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第一,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府告幼,即随时予以逮捕。第二,对于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要逮捕,得先奏请皇帝,即所谓“有罪先请”。他们即使被批准逮捕,也不施加刑械,以示宽容。

(3)审理和判决。汉律有“鞠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封建官吏为获取口供,往往采取刑讯逼供。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复审,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叫“读鞠”。

(4)上书复审。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鞠”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

(5)执行。司法机关做出判决之后,重大案件有的须经皇帝裁决后方能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对于死刑案件郡也可执行。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6. 简答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在重理财及通商惠工思想的指导下,宋朝的商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1)颁布市易法。王安石变法时制定市易法,旨在打破富商垄断市场,促进商品交易。市易法规定成立市易务,作为管理市场,调节物价,控制商业贸易的专门机构。市易务由国家拨出一百万贯资金,依据市场情况平抑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同时市易务也向商人贷款,由商人以地产或金银为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市易务通过掌握的雄厚资金,收购市场上的滞销货物,一旦市场上急需再向商贩成批地赊出,借以达到平抑物价控制市场的目的。

(2)实行禁榷法。禁榷法包括榷盐、榷茶、榷酒等,即对这些货物进行专卖制。榷盐、榷茶是指国家在组织盐、茶的生产和收购的前提下,由国家进行官运官销或有限制地批发给商人零售,具体办法是根据盐、茶的产地和产量,划定运销范围,由官或商人发卖。私产、私运、私销,即为私盐、私茶,处罚较重,时有因犯禁榷之法而被处死者。在盐、茶之外,酒曲也被纳入国家专营之列,规定民持私酒入京城,五斗以上处死。两宋禁榷范围除了盐、茶、酒之外,还有矾、香药、铁、石炭、醋等。禁榷之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商品的流通。

(3)制定市舶条法。宋代在东南沿海各港口设市舶司,管理商旅出海外与外国交易及来华外商的贸易事务。市舶司负责发给舶商出海“公凭”,检验其货物有无禁止出海的物品。对外商来舶进行“抽解”(即抽分,意即实物税)。对抽分后的货物进行“博买”(即官买),尤其是对象牙、珠宝等贵重物品一律博买。抽分和博买后的货物,外商可以请求发给公凭,在当地或外州发卖。

7. 简述元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掌。

【答案】元代中央司法机构主要有大宗正府、刑部和宣政院。其设置和职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大宗正府设于元初,内设断事官称为达鲁花赤,其职责有二:一是治理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刑名词讼等事; 二是对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拐逃驱(奴隶)、轻重罪囚也负有审理职能。其后,职责屡有变化,致和元年大宗正府只掌管上都与大都的蒙古人以及集赛(管理喇嘛的事务机关)、军站、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

(2)刑部属中书省,是元朝中央主要司法行政及审判机构,仿唐宋制度建立,但较唐宋刑部职能为宽。据《元史·百官制》,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漱,祭收产没之籍,捕获贡赏之试,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法令之拟议,悉以任之”,原属大理寺的职能,也部分地归于刑部。

(3)宣政院是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由于职掌的特殊性,它自成系统,在江南设行宣政院,及在诸路州府设僧录司。宣政院的司法职能是掌管僧人僧官的刑事民事案件,凡各地涉及僧侣的奸盗、诈伪、人命重案虽也由地方官审理,但必须上报宣政院。

8. 简述唐朝时期的司法原则。

【答案】唐律刑法司法原则有以下七种,分别是:

(1)“累犯”加重原则

唐律中没有累犯的确切概念,但出现了与之相似的“累科”制度。唐律的累科以犯罪被告发和判处徒刑已发配者作为要件。唐代对累科采取“各重其后犯之事”的处罚原则。唐代对累科的处罚,既注重后犯之罪,又兼顾前犯之罪,从而反映了中国古代累犯加重原则的固有特点。

(2)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唐代统治者认为,老、少、废、疾等犯罪,是因为“皆少智力”的缘故。因为他们“不堪受刑”,所以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对于教唆上述犯罪者,则采取处罚教唆者的原则。但要求所有赃物必须偿还,以维护封建国家与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

(3)自首原则

唐代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自首是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对于自首者,唐律采取“原其罪”的原则,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自新是指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自首者虽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唐代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称“自首不实”; 对犯罪情节不做彻底交待的,称“自首不尽”。此外,唐代还规定,轻罪己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代全面系统地发展了封建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不仅影响到封建后世,至今也不乏借鉴价值。

(4)共犯的原则

唐代的共犯,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其中心环节,在于区分主犯与从犯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