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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612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律案的表决

【答案】表决法案是指有权的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法案作出的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裁决。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表决法案是通过法案的必经阶段,是法案获得通过的前提。

2. 法制改革

【答案】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3. 法律关系

【答案】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4. 法律规则

【答案】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法律规则通常由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二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二、分析题

5. 市公安局2003年02月18日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处理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当行人出现以下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且车辆驾驶人员无违章行为,并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将由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在明令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行立交桥等道路行走或逗留,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在设有人行横道、人行天桥的地段横穿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钻越、跨越或倚坐道路栏杆或隔离设施,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在机动车道内招停出租车(公交车)、兜售、发送物品,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己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力一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试利用所学习的法理学知识分析上述案例。

(1)试利用法的作用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和通告的规定?

(2)试利用违法行为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的规定?

(3)试利用价值冲突解决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和通告的规定?

【答案】(1)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法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往往法的社会作用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逐步发展起来的。法的规范作用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本案例中无论是《通告》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都是对于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的指引,通过对于具体的行为后果的预测,使他们树立一些行为的准则,起到法的规范作用,并最终实现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2)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其故意的违法行为而免责,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其事故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于其违法行为的否定态度,所以是合理的。

(3)法的价值有自由、秩序、正义、效率、利益等,但是法的价值并不是完整的达到统一的,有时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的冲突,此时就要利用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来处理。在本案例中,《通告》中“撞了白撞”体现的是对于交通秩序和效率的优先保护,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体现的是对于个人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的保护。在这两种价值中,究竟哪种价值更具有优先性,就体现了价值位阶的选择问题。而在各种价值中,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利是最重要的,所以要处于更高的价值位阶; 并且现代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从正义的角度出发来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来保护社会公正。在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方面,无论从机动车的动力设置还是从机动车的社会保障程度上都明显优越于行人、非机动车,于此行人、非机动车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体现社会公正方面也要予以倾斜,并予以更多的保护。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保护更为合理。

三、简答题

6. 简述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

【答案】(1)社会主义人权纲领的含义

社会主义人权纲领,即无产阶级的人权要求,是由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所决定的,是随着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增强而不断明确的,也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不断丰富的。

(2)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的特征

①人权主体的普遍性。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之后,就以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政治纲领(宣言)把人权主体的资格普及于全体社会成员。

②人权内容的广泛性。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除了人身自由、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外,还

包括范围广泛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和生态权利。

③公平性。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主张人权属于无差别的个人,即全体社会成员。中国社会主义的人权纲领还十分重视给妇女、儿童、老人、残疚人、失业、待业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特别的人权保护,以使他们实际上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人权。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的公平性还表现在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等值的、一致的、相互制约的。

④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性。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是从工人阶级的阶级地位、社会整体利益和解放全人类的伟大目标出发,依据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而设定的。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既包括社会福利这类质朴的、有眼前实惠的内容,也包括阶级解放、个人和全体人民充分自由发展这类崇高理想。

⑤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标准有原则性,又有宽容性,即在基本人权上是非清楚,旗帜鲜明; 同时承认各国人民依据各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民族传统和特定人权目标,选择和设定具体的人权标准。

⑥国际性。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之日到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立法和人权保护,国际主义一直是社会卞义人权纲领的基本原则,工人阶级是国际人权的忠实捍卫者。此外,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还有一些特色。

7.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和作用?

【答案】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卞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实在”的。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它们是从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价值观点和标准出发,由法律确认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之间什么是正当的、应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以及有关正当行为的类型和尺度的规定。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①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界限的。

③任何权利和义务在行使和履行时都有程度上的限定,即都有一定的度,超越这个度,权利和义务就失去其原有的性质。

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性告诉人们,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提供的可能,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反之,就会引发政治上的动荡、经济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