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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延边大学法学院611法学基础综合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法司会审

【答案】“三法司会审”是指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二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汉代以廷尉、御史中7J}和间隶校尉三个机关为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2. 乞鞠

【答案】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鞠”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鞠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3. 大清会典

【答案】《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是清朝时期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典。清朝各代君臣也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康熙帝下诏仿照《明会典》体例编辑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等。所以它不仅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4. 提点刑狱司

【答案】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中央派出各路的专司司法的机构,拥有对诸州大辟案的复核权,并对诸州监禁人犯及审案情况进行监督,甚至对各州及转运使“批断未允”案件有受理重断的权力。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勃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宋代地方审判机构有提点刑狱司、州、县三级。

5. 具五刑

【答案】具五刑是秦朝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实际上是将多种刑罚,包括肉刑和死刑执行方法对同一对象叠加适用。“当夷三族者,皆先黯、鼻、斩左右趾,答杀之,袅其首,范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置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即对犯要处以族刑之罪的犯罪人本身,要施以五种刑罚:黯、剔、别、答和袅首。

6. 训政时期

【答案】训政时期是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

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1928年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7. 内乱

【答案】内乱是《开皇律》和《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十恶”中的一种,是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因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因此,内乱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因严重违犯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而被列为“十恶”的内容,从严处罚。这些内容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8. 八议

【答案】“八议”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八种权贵人物的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该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9. 六科给事中

【答案】给事中是谏官。明朝虽设谏院,但未设专门的谏议大夫,设置六科给事中。由于明朝取消了中书省,直接提高了六部的地位,为了强化皇权对于六部的地位,明太祖针对六部设置了六科给事中,由各科专门负责各部官员的监察。六科给事中并不只是六个官职,实际上是一个整体组织机构,各科设给事中一人、下设属官。为了保证其监察效能,六部向皇帝进行奏报或奏请的事项,再交给皇帝之前都要求交给相应的一科给事中,给事中有驳回的权力; 而六部奉旨执行职务的行为也都要经过该科给事中进行登记,以便于对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察。

10.八辟

【答案】这是西周对贵族犯罪的一种优惠对待政策,指的是八种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享受特权,不按照普通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刑事处罚时,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节等临时议决,一般可以采取宽有或赦免。这八种人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是一种同罪异罚的制度,是贵族身份的特权保护; 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二、论述题

11.唐代法律对于借贷之债是如何分类进行保护的?

【答案】唐代律令将借贷行为按照是否计算利息分成两大类,不计息的称为“借”(包括现代民法中的使用借贷)、“便”(不计息的消费借贷); 计息的称为“举”。法律仅保护前一种债权,后一种债权要靠债权人自力保护,官府不予受理。

(1)不计息之债《唐律疏议·杂律》“负债违契不偿”罪名专门针对不计息债务,规定债务数

额在1匹以上、超过20日不偿还的,答二十,以上每20日递加一等至杖六十为止; 债务数额在30匹以上、超过20日不偿还的,加重二等处罚; 债务数额在100匹以上、超过20日不偿还的,加重三等处罚,并且责令偿还。

《杂令》规定了不计息之债的三种担保方式:

①第一顺序为“牵掣”(扣押债务人财产抵债)。规定债权人要先报告官府,并且所牵掣的财产不得超过债务原本,《唐律疏议·杂律》“负债强牵财物”条规定超过部分要作为坐赃罪处罚。

②第二顺序为“役身折酬”(以债务人劳役抵债)。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家中的“男口”去债权人家劳役抵偿。但没有规定劳役抵偿的折算方法,根据官府“折庸”方法,应该每一天劳役折为绢3尺。

③第三顺序为“保人代偿”(债务担保人偿债)。规定在债务人逃亡的情况下,则由在契约上副署的保人代为偿还。

(2)计息之债

《杂令》规定凡是“出举”(计息放债)的行为,“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即债权人完全要依靠自身力量来实现债权,官府不会受理对于债务人违契不偿的起诉。同时又规定如果债务人起诉债权人在法律限制之上算取利息、牵掣财物超过债务本息,则“官为理”,官府应该受理,而且还规定违法计息行为允许他人告发,告发者可以获得本利充赏。

《杂令》明确规定了对于利息的限制。对于利率的限制为每月计息利率不得超过“六分”(6%),不得“回利为本”(复利计息)。并规定利息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原本,“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

12.请简要论述汉朝的法制特点。

【答案】汉朝的法制因为其法制指导思想的变革,其分为几个阶段,分别呈现出以下特点:

(1)法制指导思想上,由汉初的黄老之学兴盛到汉武帝开始“罢黯百家,独尊儒术”,两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统一统治思想的形成,逐步强化其君主集权体制,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汉代的法制指导思想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

①汉初出于休养生息和反思秦政的原因,黄老之学盛行,推行“无为而治”,制度上主要表现为废除繁杂的秦代法令,推行“约法省刑”。

②经过了汉初的休养生息,汉代中期武帝开始推行积极的强化权力的政策,在法制指导思想上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黔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大力推行董仲舒所主张的儒家思想,以春秋决狱、引经注律等方式将儒家思想灌输到汉律中去,标榜德政、仁政、德主刑辅和强化君权神授。

③董仲舒向汉武帝推荐的儒家思想是经过他改造的儒家思想,实际上是杂揉了各家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因此汉武帝推行该法制指导思想标志着封建统治思想体系的成熟。而汉代由此确立的统治思想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2)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的构建上,由西汉初年为了废除秦代苛刑而仅“约法三章”,到律、令、科、比以及经典儒家法律解释等构成了汉代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汉朝的法律形式在统治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发展,最终以律、令、科、比构建起比较完善的封建法律体系,成为后世王朝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同时,其推行儒家经义改造法律的过程,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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