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延边大学法学院611法学基础综合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三制
【答案】“三三制”是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实行的健全民主制度的措施之一。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制”政策,是指在政权机关(包括参议会和政府)中各阶层参加政权的比例,要按“三三制”原则分配,即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规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小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个政策对于纠正左倾关门主义,发挥党外人十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
2. 大理寺
【答案】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压、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死刑案件的判决,除刑部等中央机关的复议之外,必须奏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3. 黄老思想
【答案】黄老思想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西汉初期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 “老”,指老子即老聘。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摇薄赋’,、“约法省刑”。黄老思想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成为从秦朝“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过渡的一种法律思想。
4. 中华民国宪法(1946)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1946)是旧中国政权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最后一部宪法,它经1946年12月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实施。该宪法以“五五宪草”为基础,以“全民政治”、“主权在民”、“保障民权’夕、“地方自治”以及“民生主义”等口号为幌子,规定了以蒋介石个人独裁为实质内容的总统集权制,因此又被称为“蒋记宪法”。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不仅为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制造宪法依据,而且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内战、卖国政策张目。
5. (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案】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6. 《宋刑统》
【答案】《宋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苏晓等人编成后颁行。它参酌后周《显德刑统》,《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救、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其篇目与《唐律》同,十二篇.刑罚制度沿用唐五刑,但增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死刑除外); 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律条内容新增“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构业”、“婚田人务”等诸条。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律典。
7.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8.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9. 改法为律
【答案】“改法为律”是商鞍变法中的对法律形式进行改变的一项重要内容。商靴在秦孝公下令求贤时,便携带着李怪的《法经》,入秦见孝公,孝公任以为相,主持变法。他首先改“法”为“律”。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曾说:“商鞍改法为律,谓改李J 哩之六法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从云梦出土的秦法律令文书看,除个别法令外,大多数皆以“律”为名,也说明商鞍改法为律的事实。商鞍在秦变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
10.通政使司
【答案】通政使司是明初在削弱r}相职权时所建立的一个衙门,设通政使一人,左、右通政各一人,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凡内外大臣奏章,必须经由通政使司转达皇帝,从而剥夺了垂相查阅奏章的权力。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通观明代政治,在皇权专制极端发展和宦官专权祸国的情况下,通政使司很难正常行驶职权。
二、论述题
11.试论清末中国法观念的转变。
【答案】1840年以来,在西方法文化的猛烈冲击下,加上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与阶级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的法文化支离破碎,很难再继续抱残守缺。清末,传统的法观念也因此发生了重大转变。清末中国法观念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力一面:
(1)由固守成法到师夷变法
①固守成法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制度上,从《法经》到《唐律》以至《清律》,诸法合体的体例形式和礼法结合、民刑不分的主体内容一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直至鸦片战争前夕,“天不变,道亦不变”仍是统治者的信条。
②鸦片战争促使中国人开始对传统法制进行反思,并产生了“师夷变法”的新观念。“师夷”,就是向先进的西方国家学习。从洋务运动到清末变法,中国学习西方文明进行近代化建设的设想不断走向深化。
(2)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
自汉朝以来,二纲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尺度,而不仅仅是伦理问题。近代中国从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是由早期改良派开启的。其中谭嗣同对封建三纲伦常的批判最为彻底。他以切身的经历和敏锐的观察,指出封建纲常伦理是造成中国人愚昧贫弱的根源,对君主专制、家庭专制予以彻底的批判,并发出了“冲决网罗”的呐喊,代表了近代反对三纲传统的历史潮流。
(3)由盲口排外到中体西用
清末统治集团内部存在着顽固派与洋务派的对立。
①顽固派冥顽不化,一味守旧,拒绝仟何改革,反对变法维新,认为祖宗成法不可变,“宁可亡国,不可变法”。
②洋务派提出了“中体西用”的主张。洋务派的法律思想实际上就是中体西用论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他们虽然强调政令法度必须以纲常为本原,但又与顽固派一切固执成法不同。为了适应中国在鸦片战争后的新情况、新变化,主张在某些方面可以酌取西法而有所变通。
(4)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
①自秦起建立的以皇帝为核心的专制主义制度,在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不断强化。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的观念根深蒂固。
②鸦片战争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专制制度是导致中国积贫积弱的重要根源。国门洞开之后,人们开始看到西方君主立宪和共和制度的先进性和科学性,于是以制度救国的矛头自然指向封建专制制度。
③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是中国近代法观念最本质的改变和最丰富的内容。它反映了西方法文化输入中国以后所引起的政治变革及其阶段性。这种阶段性恰恰是西方法文化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可超越的过程。
(5)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中国古代以人治为国家机器运行的杠杆。人治实质上是君治和君主操纵下的吏治,是专制制度所决定的。近代以后,法治思想作为西方法文化的重要内容渐渐为中国的开明官僚和知识界所理解和接受。资产阶级的法治思想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人治思想,成为开明思想家崭新的法观念。
(6)由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①在中国传统法典中,虽然详细规定了庶民对于国家应负的纳税、守法、尽忠、服摇役、兵役等种种义务,却没有关于庶民权利的明确法律规定,同时,人们更多地考虑的是遵守法律,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