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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大学法学院621综合课1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人权为什么是现代法的最基本价值之一?

【答案】(1)人权的含义

人权是指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2)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

①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人权的本质属性首先表现为利益,无论利益的表现形态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人权总是以利己的、自私的方式存在着。它是人实现利益的手段,并且是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并不必然产生人对私利无限膨胀的结果,人权所体现的利益有着两方面的道德要求,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人权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原因就在于人权所要求的利益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所以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在于它使利益关系道德化,人权的无害性是相关利益都必须遵循的度量分界。一种利益如果是有害于人的,那么它不表现为人权,而表现为特权。特权不具有普遍性的要求,人权却是人对于利益的普遍性要求。

②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人权的“无害于人”的道德要求,即“善待于人”的道德要求,善待者的主体首先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能否善待于人是人权有无的道德标准。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为人权而运作,性质受人权所判断,便可避免恶政。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在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中,人权对于人的价值表现为以人权制约国家去善待它的公民。

③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和谐的社会状态以安全和平为显著标志。安全对应着秩序,和平排拒暴力,人权有着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人权的政治表现为民主,它的法律表现是法治,法治即是社会关系的秩序化。在有序的社会中才有安全与和平可言,无序的和失序的社会带给人的只是恐怖和暴力。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是平等待人。通过平等原则所要铲除的是观念上和制度上对人实行差别或歧视的土壤,这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另一重要条件是对个性的充分尊重,即对个人自由的崇尚和鼓励。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社会和谐,当每个人的自由都成为社会其他人自由的充分条件的时候,社会就能达到高度和谐。人和人相处,如果不想在冲突中失掉自己的价值,就应当使用人权的共用尺度,这个尺度要求既以人权的标准待己,又以人权的标准待人。

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

理或出发点。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是: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小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做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以确定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

3. 试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 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己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散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 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 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

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 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4. 简述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中的假定(条件)。

【答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从逻辑角度看法律规范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每一个法律规范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学术界尚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其中,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组成。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假定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因此,也有学者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规则具有一般性、概括性,且以一般人为调整对象,但是,任何规则,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其他行为规则,都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被适用,即,只有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该规则才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这里所说的“一定范围”、“一定情况”,就是由法律规则中的假定部分来明确的。

二、论述题

5. 你认为《法理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

【答案】法理学的理论内容可以概括为五类基本理论问题:

(1)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本体论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要回答“法是什么”,就是要探讨法的定义、本质、特征等具体问题以及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

(2)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价值论问题。它像第一类问题一样历史悠久和争议迭起,并与之一同构成法理学研究的两个永恒性核心问题。法的价值论涉及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3)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作法的历史问题。对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在时间的维度上继续回答“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4)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不是存在于本本上的抽象条文,而是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发挥实际作用的规则。这意味着,作为社会科学的法理学,必须在观察和研究社会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具体地回答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