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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大学法学院721法学专业综合(1)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大清会典

【答案】《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是清朝时期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典。清朝各代君臣也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康熙帝下诏仿照《明会典》体例编辑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等。所以它不仅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2. 五刑

【答案】唐律的五刑,是指答、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经过对前代刑罚制度的改革,《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答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新确立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 训政时期

【答案】训政时期是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1928年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4. 重罪十条

【答案】“重罪十条”首先正式规定于《北齐律》中,是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而设。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5. 夏礼

【答案】夏王朝一建立,统治者便把礼摆到重要位置。无论在明示法律关系方面还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礼都起到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夏礼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夏代奴隶制国家里被改造赋予了阶级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变为奴隶制国家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二、简答题

6. 简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答案】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具体阐述如下:

(1)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及应该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2)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一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起规范与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内部关系、乡里关系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

②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等。

③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④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⑤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7. 试述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答案】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1)基本原则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和同姓不婚。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①②③④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

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亲亲”和“尊尊”往往是二位一体,因此“孝”和“忠”也往往是两相结合。“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2)特点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①“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②“刑不卜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卜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仅受道义的谴责。不过,“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一类的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而是说即使用刑,通常也能享有各种特殊照顾。如“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公族无宫刑”,等等。

三、论述题

8. 试述清朝文字狱的特点。

【答案】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者禁锢思想,钳制舆论,以文字思想罪人,制造重案,百姓臣民因文字思想招杀身之祸的事件时有发生。清朝实行军事征服和阶级、民族的双重压迫,激化了当时反封建专制主义的启蒙民主思想,这种思想与反清民主意识相结合,汇成了一股社会思潮,被清统治者视为异端邪说。于是清廷大肆搜剔、任意苛责,甚至一文一字均可酿成重案。即使从封建法制的角度来看,清朝的文字狱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定罪量刑都无严格、稳定的准则,不法状况十分严重。

清朝文字狱有以下特点:

(1)清朝文字狱唯皇帝个人意志为法则。

不经由各级司法机关或三法司常规审理,而是由皇帝亲自过问,任意判决,实际上往往是未审判而先定案,唯皇帝个人意志为法则。

(2)清朝文字狱处刑苛重,株连极广。

清朝文字狱是谋反、大逆罪的任意扩大化,凡涉此类案件,无罪错判,轻罪重判,蒙冤受屈者比比皆是,甚至向封建国家和皇帝效忠的毫重之人也竟在一时之间变成死囚。如乾隆时,广东老人吴英、湖南老人贺世盛都因向皇帝献策,而被加上“妄议朝政”的大逆罪处死。

(3)清朝文字狱不论巨细毫无区别对待。

清朝文字狱对于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不宽贷,不仅同样论罪,而且不免酷刑。如乾隆时患疯癫之人王肇基,向皇帝皇太后呈献恭颂万寿诗联,竟以“无知妄作’夕、“毁谤圣贤”的重罪,判处在闹市当众杖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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