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开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心理风险因素
【答案】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人的疏忽、过失、投保后片面依赖保险等,均属心理风险因素。
2. 法律风险因素
【答案】法律风险因素是指会给保险承保工作带来法律风险的相关因素。法律风险因素主要有: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 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险; 限制保险人使用可撤销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 法院往往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等。法律风险对保险人的影响是:保险人通常迫于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接受承保。例如,我国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费率不高,而赔偿责任不小,保险人却不能以此为由拒保该项保险业务。
3. 近因
【答案】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4. 保险标的
【答案】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保险标的根据与人身是否相关可以分为与人身无关的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两类。
(1)对于与人身无关的标的物,保险标的是标的物的经济价值,被保险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这类标的物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车辆等; 也可以是无形的,如信用、责任、债权等。
(2)对于人身标的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就保险对象而言,非人身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的区别有:①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不能像非人
身标的物那样进行准确的估价,因此人身标的物的保险金额没有具体的标准; ②人一旦死亡或身体机能发生永久性伤残、衰老,无法恢复,而非人身标的物的损失一般可以得到复原; ③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是不能转让和出卖的,而多数非人身标的物可以转让和出卖。
5. 保险集团监管
【答案】保险集团是指由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管机构监管的多个保险机构法人实体组成的,这些监管机构之间就需要进行跨国界和跨行业的协作。因此有必要就跨国金融集团监管机构之间的双边与多边协作与交流选择一种可行运作机制。受各国法律规定的影响,负责集团内各个法人单位的监管机构的目标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保险集团的监管多采用监管协调员机制。建立监管协调员机制,指派一人或若干人作为“协调员”,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共享的协调工作是比较好的方法。协调员一般可由实施综合监管的监管机构或负责集团内部最大机构的监管机构的官员来担任。
二、简答题
6. 涉及保险合同条款和语句的解释时,一般采用哪些认定规则?
【答案】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
(1)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有关术语本来就只具有唯一的一种意思,或联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或根据商业习惯通常指某种意思,那就必须按照它们的本意去理解。
(2)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的真实内容应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后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因此,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如果文字表达清楚,没有含糊不清之处。就必须按照字面解释,不得任意推测。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来说,投保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保险人事先已经拟定好的条款。有些专业性的术语不是一般人能够完全理解的。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各国普遍使用这一原则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这一原则不能滥用。如果条款意图清楚,语言文字没有产生歧义,即使发生争议,也应当依
据有效的保险合同约定做出合理、公平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为了满足不同的投保人的需要,有时保险人需要在统一印制的保险单上加批注,或增减条款,或进行修改。无论以什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互相抵触,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有的条款。保险合同更改后应写明批改日期。如果由于未写明日期而使条款发生矛盾,手写的批注应当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应当优于正文的批注。
(5)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7. 如何理解保险单设计的市场原则?
【答案】保险单设计的市场原则是指保险单的设计者要适应市场供求关系,使保险商品在险种上和价格上满足市场的需要。
(1)保险险种要适应市场需求
在这一方面,保险单的设计中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①保险单的设计应较多地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立场来设计保障内容。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保障的内容是保险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品质是否适应消费者的需求,是消费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保险提供的保障内容包括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保障水平。保障内容的不同组合产生的保险单要尽量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提供保障。
②考虑保险消费需求的动态性质。像任何其他商品一样,保险品种只有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才能有市场。消费需求是一个动态的范畴,保险消费需求会随着经济水平、社会结构、人日结构和消费心理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保险单的设计不仅要考虑消费需求的静态状况,更要充分考虑影响消费需求变化的各因素的变迁,以便不断地创造出满足变迁着的保险需求的新保险单。
③充分考虑保险商品的生命周期性质,不断开发新险种。像其他商品一样,一种保险商品也有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为了保证有效的保险商品的供给,在一种保险商品进入成熟期时就应该研究市场,准备开发另一新险种。
④保险单的设计还应积极主动地引导消费需求、创造消费需求,而不只是被动地适应保险消费需求。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不透明性,它的使用价值的实现具有未来性,因而心理的作用在保险消费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单设计时,考虑通过引导消费心理来创造需求并扩大保险市场就是可能的和必要的。
(2)保险费率高低得当
保险费率得当有两层意义:
①保险费率要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保证定价对供需双方的公平性。在实务中,费率定得过高,虽然有利于保险人一时的利益,但不利于保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费率定得过低,虽然有利于保险人争取较多的业务,但不利保险经营的稳健性。
②保险费率的水平要与投保人的支付能力相一致,否则保险提供的保障就不能成为有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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