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借款人和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导致了在P2P网络借贷业务中,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所出借的本金和预期所能得到的利息不能得到及时的偿还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由于P2P网络借贷主体参与广泛性的特征,出借人由于信息的匮乏,难以直接利用法律途径针对借款人实现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救济,更多情况下只能寄希望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有所作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居于怎样的法律地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就应当引发我们的思考。
本文即尝试在我国纷乱的P2P网络借贷业务中总结出具有代表性的业务模式,并从不同的业务模式中梳理出在此种业务模式下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而厘清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这些业务模式下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得出结论。据此结论,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从总体上看可分为“单纯P2P信息中介”业务模式,“本息(金)业务保障”业务模式以及P2P网贷业务异化后形成的“流转贷”业务模式 。在这三种业务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处于一般处于“居间人”或“担保人”或委托理财关系下的“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之上,各平台因其业务的不同具有或单一或符合的法律地位,并因此负有不同的义务,若出现借贷纠纷,则因为这些不同的法律地位而承担相对应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