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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国际私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mandatory rules

【答案】强制性规范(mandatory rules)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强制性规则能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排除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原因在于它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与价值判断,它所体现的利益内容是被立法者判断为国家与社会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利益。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 优先权制度

【答案】优先权制度是《巴黎公约》规定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关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基本制度之一,指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成员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依照国际条约或协议,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一种优先权利。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内容提出申请或已予以实施、使用,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商标专有权。

3. FOB

【答案】FOB ,即“Free on Board",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之一,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后,履行其交货义务。在采用该术语时,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都是以装运上船为分界线。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缴纳出口捐税以及取得惯常的清洁单据等,均由卖方负责,风险亦由卖方承担。但从货物装运上船时起,风险即移转于买方,其后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用、进口地的卸货费用以及进口捐税等,均由买方负责。

4. 仲裁条款自治说

【答案】仲裁条款自治说是有关仲裁条款效力的现代观点,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与它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主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庭依然可以依照仲裁条款取得并行使仲裁管辖权,在仲裁条款所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做出仲裁裁决。换言之,仲裁庭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来源于仲裁条款本身,而小是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5. 法则区别说

【答案】法则区别说作为国际私法历史上最重要的学说之一,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后传入法国,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Bartolus )、法国的杜摩兰、达让特莱等。巴托鲁斯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如:①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②按照当时情况,能产生效力的契约,则依契约地法。③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④关于行为的限制,依法院地法,但已指定履行地者,依履行地法。⑤关于继承的冲突,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法定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关于遗嘱执行的方式,依行为地法。⑥关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⑦关于诉讼程序,依诉讼地法。

6. 委付

【答案】委付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制度之一,指在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委付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②委付不得附有任何条件,附条件的委付为法律所禁止; ③保险人对委付予以接受; ④被保险人须转让对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

7.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承认仲裁裁决,是指法院许可该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院地国境内有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法院在承认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给予强制执行。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院承认与执行本国仲裁裁决; 二是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8. 仲裁协议

【答案】仲裁协议是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己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既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又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案件的基石。仲裁协议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实践中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都要求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

二、论述题

9. 论国际私法中对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答案】传统的冲突规范主要通过在法律范围中的问题与某一法律体系之间建立联系的力法

选择法律,但人们又特别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立法者就不得不在一个法律关系的众多因素中选择一个所谓“最能体现法律关系本座”的连结点作为法律选择的指示器,指导法官一律按事先确定的空间意义上的连结点去选择法律,这样不免僵固和机械。因此,各国法院在运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形成的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赋予法官一些自由裁量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冲突规范的僵硬性,这是软化冲突规范的最初形式,即冲突规范的灵活化。除此之外,人们还采取各种手段软化冲突规范,使法官在适用冲突规范时能够较灵活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常见的方法有:

(1)用灵活的开放系属代替僵硬的封闭系属。这首先是合同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采用,允许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然对传统冲突规范,起着软化作用,这是冲突规范对不断发展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必然反映。原来的“合同适用合同订立地法”规则,对国际贸易多集中在某些固定的市场并受该市场习惯约束的情况,是完全合适的; 但当合同是以邮件、电报、电话、传真等方式订立时,合同订立地与合同的联系常带有偶然性,甚至根本无法确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了。另一个更具开放性的系属公式是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因为何为“最密切联系”,全凭法官判断,这样,法官便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有利于法律关系成立地法”也对冲突规范起着软化作用。

(2)增加连续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选性。规定复数连结点是软化冲突规范的一种有效方法,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较为常见的是使法院能够有机会适用使法律关系能有效成立的,或较能反映法律关系的重心所在的,或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法律。

(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分割,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传统冲突规范往往对同一类法律关系只规定一条冲突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样。从宏观上讲,一些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 从微观上讲,同一类法律关系内部也开始分化。因此,有必要对同一类法律关系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冲突规范,使准据法的选择更符合日益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情况,从而使案件得到更公正、更合理的解决。

(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早在中世纪,有些学者就主张有关违反合同的问题由履行地法支配,有关合同的其他问题由合同订立地法支配。这种对法律关系进行分割,对其不同方面适用不同法律的做法,被称为分割方法(Depegage )。这种做法目前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因为法律关系往往由不同的方面和环节构成,不同部分和环节之间往往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们常常有自己的重心,一概要求所有的方面和环节受一个连结点指引的法律支配,可能适合一部分环节,但对其他方面或环节并不适合,因而具有机械性。因此,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划分,并规定不同的连结点,相对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也是软化传统冲突规范的一种有效方法。

10.论国际结婚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答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多地反映了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特点。因此,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没有统一实体法规范,主要是冲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