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60国际法之《国际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答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LawCom 皿ssion ,简称ILC ,是根据《联合国宪章》
第13条的规定于1947年成立,从1949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下作的国际法研究机构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progressivedevelopment )和编纂(codification )。其自成立以来组织编纂并形成了海洋法、外交关系、条约法等重要的公约专题,为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2. 用尽当地救济
【答案】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条件之一,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用尽当地救济的两层意义:①要求受害人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并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②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例如诉讼程序的传讯证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有关文件、证件等。
3.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1)缔约能力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2)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根据该国法律经中央政权机关特别授权。但一个国家具体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属于其国内法决定的事项。各国宪法对此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缔结条约。
(3)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的区别
①缔约能力强调国际法主体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缔约权强调具体进行缔约行为的国家机关。 ②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国家和有关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4. 双重否决权
【答案】双重台决权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由于对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采用小同的表决制度,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任一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否决争议事项的程序性; 确立争议事项为实质性事项后,在通过实质性事项时的决
议,也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可行使第二次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
5. 《京都议定书》
【答案】《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的附件A 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 附件B 则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削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 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贸易机制等灵活机制,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以较低廉的成本完成减排指标。
6. 外层空间
【答案】空间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外层空间是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规定于《外空条约》中,具体包括: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应遵守国际法; 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放置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
7. 领海基线
【答案】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是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在早期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这种基线称为正常基线或自然基线。1935年,挪威采用将其海岸外各岛礁上的48个点用直线连接的办法来划定其领海基线,这一基线称为直线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方法: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并指出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以确定基线。
二、论述题
8. 引渡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请简要阐述。
【答案】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为了防止引渡权的滥用,在国际社会的引渡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限制引渡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通过有关国际公约的确认,体现为国际刑法的一般原则,同时也通过各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的确认,成为各个国家引渡依照国内刑法构成犯罪的人时共同信守的条约规则。这些原则包括: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又称政治犯罪排外原则,是指请求国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
国可以拒绝引渡,或者说这个原则允许被请求国将它认为具有政治特点的犯罪排除在引渡合作范围之外。在引渡原则中,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是普及程度最高的,也是法律地位最高的,它甚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占有一席之地,这为其他引渡原则望尘莫及。
尽管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引渡条约和国内立法上得到普遍采用,但究竟什么是政治犯罪,无论是引渡立法还是引渡理论,都未作明确界定,这必然影响着该原则的实践。由于概念上的含混,致使该原则常常成为一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对引渡请求进行评价的借口,也使一些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罚。采用排除法从反面规定某些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犯罪已形成趋势,这种作法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仍是肯定的,但也作了限制。既考虑到国家主权,也注意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这种限制和保护的双重性,正是当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
在引渡过程中注入人权因素后,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正当性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政治犯罪由其直接反抗现行政权的性质所决定,比普通犯罪更容易成为不公平审判或侵犯人权行为的牺牲品,容易在引渡请求国遭受不公平审判。所以,不能因该原则适用中的困难而否定其保护人权的作用。
(2)双重犯罪原则
该原则是指国家间引渡犯罪人时,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须是双重犯罪,即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各自的国内法,或者按照请求国和被请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刑法公约的规定均构成犯罪。该原则的合法性从未遭到质疑,因为它是建筑在构成引渡框架基础的互惠原则之上。该原则的提出,既是为了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也是为了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一个国家如果把按照本国法律并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引渡给他国追究刑事责任,将被认为是无视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的做法。
(3)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在原则上,任何个人,无论他是追诉国的国民,还是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都可以被引渡。”然而基于刑事管辖中的属人原则,许多国家认为,一个国家对本国国民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享有管辖权。在现代,许多国家都接受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拒绝将在外国犯罪的本国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这一原则在一系列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中也得到了确认,特别是_战以来,随着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呼声的日益高涨,一些国家以担心本国国民在外国接受审判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其人权得不到保障为借口,不愿将明知在外国犯了罪的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以致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出现了不断加强的趋势。
(4)特定性原则
特定性原则又称引渡目的特定原则,是指引渡只能以根据引渡请求中所指明的犯罪为引渡之罪,把实施该罪的人作为可引渡的对象。这一原则是贯彻刑事诉讼中的一案一审制度的具体体现。大多数引渡条约包含这一原则,如果对一个被引渡的人以另外的罪行进行审理和惩罚,引渡国有权提出申诉。如果一个国家依据条约承诺遵守特定罪行原则,另一个国家将不认为,如果逃犯被引渡至前一个国家,该国会失信而置其承诺于不顾。该原则产生确有其现实根源,有些国家为了使自己的引渡请求能够得到接受,有时会在引渡请求中掩盖自己的真实意图,以有关条约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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