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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岛大学财政管理(同等学力加试)之中国税制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

二、简答题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何区别?

【答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存在以下区别:

(1)概念及开征作用不同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a.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b. 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为土地使用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并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c. 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②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作用:

a. 加强土地管理,减少占用耕地行为,保护农用土地资源;

b. 为农业开发筹集资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2)征税范围不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属其征税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占用了耕地;②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3)纳税人不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4)计税依据和税率不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3. 各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案】各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合计减除费用4800元。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或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3500×12;

(4)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5)稿酬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6)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7)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8)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每

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

4. 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减除标准。

【答案】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有:

(1)自2011年9月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

(2)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5. 简要分析我国现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买一赠一”的不同税务处理。

【答案】“买一赠一”也叫“随货赠送”,是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从货物,顾客在购买主货物的同时也获赠了从货物。我国现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就“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里是指确认企业得税的销售额,以此计算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的处理。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要求企业对赠送的商品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如果将实物折扣转为商业折扣,销售额和赠品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増值税。如果将赠品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赠品额。

6. 增值税视同销售有哪些规定?

【答案】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该缴纳増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増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