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西财经大学中国税制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
二、简答题
2.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2个月或者2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2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以上规定执行。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3.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1)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⑥财产租赁所得;⑦财产转让所得;⑧偶然所得;⑨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就是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备查簿,正确反映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此外,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如果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4)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扣缴申报。
(5)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税务机关应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核、分析评估。
(7)全员全额申报旨在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档案,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税率,也不涉及到“起征点”,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言,其收入并不会受到影响。
4.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在纳税义务上有何区别?
【答案】(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的标准: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来判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①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a.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b.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
②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a.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b. 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区别:
①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
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6. 个人所得税对减免税项目有哪些规定?
【答案】个人所得税对减免税项目有以下规定:
(1)免税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对乡、镇(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⑪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⑫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减征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救济所得;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各项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暂免征税项目
法律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